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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驻点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21〕4号).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53063 上传时间:2022-07-05 格式:DOCX 页数:1 大小:13.8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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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驻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驻点监管工作的通知为加强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点穴式”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现就开展安全生产驻点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驻点监管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区)业务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派驻人员,对管理对象进行驻点监管。二、驻点监管安排(一)驻点监管时间。暂定为 2 年,分批次进行,每半年轮换一次。(二)驻点监管方式。采取蹲守驻点和流动驻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由省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

2、施。驻点对象可根据风险、规模和日常监管等情况确定,必要时可进行动态调整。三、驻点监管任务(一)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规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专职机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配备安全总监和安全管理人员。(二)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开展全员安全培训、警示教育和应急演练,培育企业安全文化。(三)督促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风险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四)督促企业组织员工查找身边隐患

3、,对发现隐患和对整改隐患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员工给予奖励。(五)对驻点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或重大隐患,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或派出单位报告,提出行政处罚或责任追究建议。四、工作要求(一)省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和指导本行业领域共同做好驻点监管工作。要抽调政治过硬、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安全生产业务和法律法规的干部进行驻点监管,每个驻点不少于 2 人;可组织相关单位、企业业务骨干或聘请第三方机构、 专家在驻点人员的统一组织下共同做好驻点监管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派驻同一企业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牵头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二)派出单位要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对驻点人员的日常管理,定期向派驻人员安排工作任务,检查工作落实情况。驻点人员进驻到位后,要设置办公地点,日常化开展监管工作;要制定监管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完成节点,至少每半月向派出单位报告一次驻点监管工作情况。(三)选派人员要与派出单位工作脱钩,派驻期间不承担派出单位相关工作。驻点人员党员超过 3 人以上的,可设立临时党支部,不足 3 人的,可一并参加所在地县级相关部门组织的党务活动。(四)驻点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实施细则精神,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特别在组织大型集中培训、应急演练等活动时要加强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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