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厂内道路运输安全一、对机动车驾驶员和随车装卸人员的基本要求1机动车驾驶员基本要求(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2)不得驾驶与驾驶证不符的车辆。(3)驾驶室不得超额坐人。(4)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5)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6)试车时,必须挂试车牌照,不得在非试车区域内试车。(7)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应遵守GBll342 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的有关规定。(8)驾驶员不从事驾驶工作(除担任车管工作外)6 个月至 1 年者,须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经车辆管理部
2、门重新复试;1 年以上者,应重新考核。2对随车装卸人员的基本要求(1)不得超过厂交通安全部门核定的人数。(2)载运大、重货物未靠车厢前后栏板时,货前后不得乘人。(3)载物高度超出车厢栏板时,货上不得乘人。(4)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5)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6)机动车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的挂车、 拖拉机的挂车、电瓶车、起重车、罐车、平板车和轮胎式专用车,不得载人。二、装载和运送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基本要求(1)装载液态和气态易燃、 易爆物品的罐车, 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2)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3)装载氯酸钠、 氯酸钾和用铁桶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 不得使
3、用铁底板车辆。(4)装载剧毒品的车辆,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5)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6)易燃、 易爆物品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货物载重量的三分之二, 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辆栏板。(7)装运易燃、 易爆剧毒等物品必须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8)必须由具有50000公里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9)必须用货运汽车运输,禁止用汽车挂车及其他机动车运输。(10)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11)运输车车厢两端上方必须插有危险标志。(12)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处装设阻火器,易燃、易爆货
4、物专用车的排气管应装在车厢前一侧,向前排气。(13)车厢周围严禁烟火。(14)两台以上车辆跟踪运输时, 两车最小间距为 50 米, 行驶中不得紧急制动,严禁超车。(15)中途停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未卸完货物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离车。三、机动车行驶基本安全要求1限速要求(1)机动车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 30 公里小时,其他道路不得超过 20 公里小时。(2)机动车行驶下列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时的限速要求:在道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时,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最高行驶速度不超过 15 公里小时。在结冰、积雪、
5、积水的道路及恶劣天气能见度在 30 米以内时,最高行驶速度不超过 10 公里小时。进出厂房、仓库、车间大门、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最高行驶速度不超过5 公里小时。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和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不受速度限制。2机动车通过道口时的安全要求(1)提前减速。(2)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或自动信号道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3)遇道口栏杆放下或发生停车信号时, 必须依次停车于停车线外;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最外股钢轨 5 米以外,严禁抢道通过。(4)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如果视距条件不良,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
6、通过” 。(5)铁路机车、车辆占用无人看守道口时,机动车不得通过。(6)机动车发生故障被迫停在无人看守道口时, 随车人员应立即下车到安全地点,驾驶员应采取紧急措施设置防护信号,并使车辆尽快让开道口。(7)机动车频繁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期间, 应由用人单位派人临时看守。(8)机动车不得在平行铁路装卸线钢轨外侧 2 米以内行驶。3停车安全要求(1)停在指定地点或道路有效路面以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2)不得逆向停车,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3)下列地点不得停放车辆:距通勤车站、加油站、消防车库门口和消防栓 20 米以内的地段;距交叉路口、道口、转弯处、隧道、桥梁、危险地段、地中衡和厂房、仓库、职工医院大门口 15 米以内地段;纵坡大于 5的地段;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时,对面一侧与障碍物长度相等的地段两端各 20 米以内。4倒车安全要求(1)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货场、厂房、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的驾驶员一侧指挥。(2)机动车在道口、桥梁、隧道和危险地段严禁倒车或调头。5其他安全要求(1)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必须装设火星熄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