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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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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小魏子好文库 文档编号:153414 上传时间:2022-07-17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38.9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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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范围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应同时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三条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工作。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 5 年。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地方县级以上 (含县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以下简称发证部门)。省级市

2、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各级发证部门及发证项目。第五条发证部门委托考试机构组织考核,或者自行组织考核。第六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考试机构的条件和管理制度等要求。 设区的(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条件推荐考试机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此基础上形成考试机构备选库并发布。发证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或其他方式,从考试机构备选库内选择考试机构委托考试,并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地方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考试机构与考试大纲第八条考试机构应当考培分离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

3、二)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 3 名;(三)建立考试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命题、试卷运输、现场考试、阅卷、结果上报、档案、应急预案、题库管理等管理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四)根据相应考核大纲,明确考试范围、考核方式和合格指标;(五)设立现场考试基地及考点, 具备满足相应考核大纲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条件和能力;(六)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考试管理人员、 分项责任人和考评人员。分项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程师(或者高级技师)及以上职称; 考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 5年及以上、具有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熟悉考试程序、考试管理、考试内容及评分要求等;(七)考试现场应

4、当配备信息化人证比对系统,并且留存考试影像资料;鼓励在考试机位设置自动视频抓拍系统。第九条考试机构主要职责:(一)公布考试机构的名称及地点、 考试种类和作业项目、报考条件、考试计划、考试程序、审批发证程序等;(二)公布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范围、项目;(三)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四)公布和上报考试结果;(五)建立作业人员考试档案;(六)向发证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等。第十条考试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的考点和考试基地,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因特殊原因,需要利用非本机构的考试基地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应当事先报发证部门同意。第

5、十一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制定和颁布作业人员考试大纲,主要内容包括:(一)适用范围;(二)作业项目的分级、 作业人员的报考条件;(三)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基本内容, 以及理论考试中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法规知识等所占的比重;(四)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考试内容, 包括项目(科目)、方法和合格指标;(五)考试机构的人员、 场地、 设备设施条件,以及满足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能力要求等。第三章考试与发证第十二条作业人员考试及发证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考试和发证。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且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

6、业项目对身体的要求;(三)有与申请作业项目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符合相应的考试大纲的其他要求。第十四条申请人员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向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发证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见附件 B,1 份)(二) 2 寸照片(3 张);(三) 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四) 学历证明(复印件 1 份,相应考核大纲有要求的);(五) 体检报告(1 份,相应考核大纲有要求的)。申请人也可通过发证机关指定的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申请,并且附前款要求提交的资料的扫描文件(PDF 格式或者 JPG 格式)。第十五条发证部门在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的,发证部门应当公布受理结果、委托的考试机构及其联系方式,申请人应当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不予以受理的,应当公布不予受理结果,并说明原因;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十六条考试机构应当至少提前 2 个月公布考试时间、地点、作业项目等事项。需要更改考试时间、地点、作业项目的,应当至少提前 1 个月公布。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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