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第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
2、) 、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第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承印验证制度第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 出版许可证 、 商标注册证 、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第八条 印刷企业接受长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
3、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第九条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加印) 、装订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必须分别向各接受委托印刷企业开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第十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4、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第十一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第十二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
5、合同。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第十三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
6、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第十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 2 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前款所称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原件、准印证原件、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承印登记制度第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出版物印刷登记簿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 、 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记簿 、 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记簿 、 复印、打印业务登记簿 (以下统称为印刷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 、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印刷登记簿一式三联,由省、自治区、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