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处维修部有偿服务奖励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维修部的管理,提高维修工的积极性、主动性,使维修部能为住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为管理处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特将 15%的有偿维修服务(人工)费作为维修人员的鼓励奖,具体办法如下:一、 在当月房屋有偿维修工人费中扣除 15%作为维修人员的鼓励奖,其中:1、维修工按当月个人收入的人工费总和的 9%作为其工作鼓励。2、主管按当月维修部收入人工费的总和 1%作为其工作鼓励奖,主管维修项目,其收入的 5%列入其鼓励奖之中。3、主管按当月维修部收入人工费的总和的 1.5%作为其工作鼓励奖。4、其他人员按当月维修部收入人工费的总和的 1.5%的平均值作为工作鼓励奖。二、维修工在维修后向住户收取维修费时,必须实事求是,要严格执行制定的收费标准,如发现有乱收费现象,住户投诉的,在当月工资扣除人民币 100 元作为处罚,三次以上的,将作辞工处理。三、维修工在收取维修费用后,必须当天到主管处入帐,当月不交或少交的维修费超过人民币 150 元以内的,二次以上的,将作辞工处理。四、本办法实施从 20*年 5 月 10 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