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审批制度1.总则1.1.为加强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公司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1.2.本规定所称危险作业项目,是指在安装、生产、工作中具有较高危险性,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和各类事故的作业或任务。如检维修设备设施高处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动火、高压带电作业等。1.3.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高度重视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对危险作业项目实施“全员参与,全面受控”的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作业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1.4.不得将
2、危险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人。1.5.危险作业项目,实行“谁组织生产,谁制定安全措施”、“谁批准方案实施,谁负责措施落实”的管理体制,并明确各方责任。1.6.重大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交底,应履行层层签字后交底书应存档备案。1.7.危险作业项目未经审批不得施工作业(特殊紧急情况除外) 。1.8 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单位,必须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动火作业按动火安全消防管理规定执行) ,由安全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主管厂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1.9 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审批手续时,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在情况允许后立即到安全部补办审
3、批手续。1.10 安全部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对危险作业点进行现场全面检查,作业中应布置安全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做重点监督监护。2.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1 高处作业的定义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以上(含 2 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或者虽然在 2 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 45的斜坡下面、四口、机械振动(转动) 、毒害物质及其他易伤害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2.1.1 一般高处作业分级:2.1.1.1 高处作业高度在 2-5 米时,为一级高处作业。2.1.1.2 高处作业高度在 5-15 米时,为二级高处作业。2.1.1.3 高处作业高度在 15-30 米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2.1.1.4 高处作业高度在 30 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2.1.2 特殊高处作业2.1.2.1 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 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力风高处作业。2.1.2.2 在高温或低温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2.1.2.3 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2.1.2.4 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成为雪天高处作业。2.1.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 称为夜间高处作业。2.1.2.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2.1.2.7 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2.1
5、.2.8 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2.2 高处作业要求2.2.1、各单位在安装、生产、工作中,需登高作业,必须提出危险作业许可证申请,经审批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登高作业。2.2.2、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癫痫病、贫血病等禁忌症人员以及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精力不集中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2.2.3、高处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作业,严禁赤脚及穿硬底鞋、拖鞋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安全带;按要求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2.2.4、登高所用的工具、器材及保护用品,必须建立登记,做到专人保管,定期检查、检验、修理、报废等工作。2.2.5、梯子确保牢固,有防滑措施。上一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