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搭设双梯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规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项目使用双梯管理,确保人员在登船过程中和紧急状态下的救援、 疏散过程中的安全, 特制订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安全管理。3 管理要求3.1 各种类型登船梯、登船梯基座、登船梯甲板固定装置等必须经技术部门设计,经质量管理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3.2 船舶建造项目在搭载和水下舾装阶段应搭设两部登船梯。其中一部登船梯做应急逃生使用,平时关闭,但要保证应急情况可随时畅通;船舶与船舶间的两部连接梯子可保持畅通状态;最外档的船舶应尽可能保持舷梯备用状态。3.3 所有的登船梯踏步应均匀无破损、甲板梯座尽量采用重
2、块式结构,减少焊接对甲板的损伤;若采用焊接式结构固定,吊耳焊接应可靠;固定销应有防脱装置,转角空挡处的防坠落措施应可靠。两船间的登船梯应落实防物体及人员坠落措施。3.4 登船梯应在明显处标注最大允许负荷标志。3.5 登船梯的布置位置要充分考虑以下几方面:3.5.1 周围应相对宽敞无障碍物,方便作业人员的紧急救援、疏散;3.5.2 考虑布置在作业较集中区域,方便施工;3.5.3 考虑有可能出现重大危险的部位, 保证出现紧急情况所有作业人员都能安全撤离现场。3.6 船与船之间的登船梯应一端固定,另一端为自由端,自由端应有滚动装置并留有足够的余量,保证两船在相互移动时登船梯不脱节。3.7 连接码头与船舶的登船梯基座必须牢固可靠,保证其稳性。3.8 登船梯与水平的夹角原则上应小于 45 度,特殊情况应监护使用。3.9 登船梯每次使用前必须经相关主管人员检查合格,并挂设安全确认标识,此标识应注明确认人及确认时间。3.10 备用登船梯在正常状态下应禁止人员使用,在其入口、出口处设警示标志。3.11 主管部门应对登船梯进行定期巡检和保养维护。4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