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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莘县炼油厂油罐爆炸.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55876 上传时间:2022-07-20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2.1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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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莘县炼油厂油罐爆炸一、事故概况及经过1993 年 8 月 23 日 16 时 45 分,山东省莘县炼油厂发生油罐爆炸事故,造成 10 人死亡, 4 人重伤, 2 人轻伤,经济损失达 20 多万元。该厂自 1992 年 4 月份为扩大再生产,在厂原油储藏区,新建 4 立方米原油罐一个。因原油加工要保持一定的温度,油罐需要加设保温层。7 月底,河南省范县十车坡铆焊厂施工队主动承揽了这个保温工程。 8月23日下午,施工队长带领该队,对油罐进行保温施工,同时在油罐周围施工的还有炼油厂的 6 名工人(其中包括厂方安全监督员) 。此时,该罐已装进原油 60吨,当保温施工至油罐的上部时(下午 16 时

2、45 分)罐体突然起火破裂。二、事故原因分析经过对现场认真的勘察,发现起火油罐西侧有“大鸡牌”香牌一包,内装香烟 6 支,另外在保温砖底部发现散落香烟 2 支,罐周围有烟蒂。据该厂工人反映,在事故发生前一天(8 月 22 日上午 10 时)发现施工队长在油罐西侧吸烟。通过分析确认,事故发生的当天气温较高,罐体原油受热后,罐内可燃气体大量蒸发,从油罐气孔往外排出,在罐旁点火抽烟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1河南省范县十字坡铆焊施工队施工人员无视厂区严禁烟火的规定,在油罐旁抽烟导致油罐起大破裂,对本次事故应负直接责任。鉴于该队队长在事故中死亡,不再对其追究责任。2炼油厂虽与施工队签订协议书,并委派了安全员,但未尽到职责。据此决定,撤销该厂厂长黄某职务,交检察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撤销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王某职务,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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