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宁彰武县石油公司油罐爆炸一、事故概况 B 经过1981 年 9 月 10 日 14 时 55 分左右,辽宁省彰武县石油公司油库一号油罐发生爆炸,当即造成 6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 3 万余元。1981 年 5 月 12 日,县农机厂与县石油公司签定了一项建罐合同,在石油公司油库院内建一组(4 个) 1200 立方米的立式金属储油罐。石油公司承担建罐材料供应及现场保护,县农机厂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这项工程于 5 月 15 日动工,7 月末四个罐体的立体工程基本完成,8 月末工程扫尾等待试验验收。9 月 9 日,向一号罐注水 145 厘米高(罐体高 785 米) ,做罐壁严密性试验。 9 月
2、10 日下午农机厂、 石油公司等 6 名工人在一号罐顶上安装 U 型压力计,准备作罐顶严密性试验。在实施电焊开孔时即发生了爆炸,罐体焊缝热影响区全部拉断,整个罐体抛出罐位,卡落在二号、三号罐之间,使在罐顶作业的 6 名工人当即死亡。二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县石油公司在向一号油罐注水时,将原输油管路中沉积的汽油随水注入罐中,油的数量大约在 77 公斤左右,使罐内产生了可燃汽体,在安装“U 型压力计”开孔时,遇到电焊明火发生爆炸。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1油库负责人王某,对通向加油站方向的 173 米管路中的沉积汽油没作处理,致使在向一号罐注水时,这些汽油被置换到罐内,为此,对这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石油公司党支部书记丛某,平时对企业管理不严,安全教育不够,对这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石油公司党支部书记职务的处分。3石油公司经理高某,担任施工工地安全小组组长,对这次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撤销石油公司经理职务的处分。4农机厂厂长明某,担任建罐工地安全小组长,对这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