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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永宁县金丰纸业有限公司液氯钢瓶爆裂重大事故.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56594 上传时间:2022-07-21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2.1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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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永宁县金丰纸业有限公司液氯钢瓶爆裂重大事故(一)事故概况 2003 年 9 月 6 日 13 时 30 分左右,宁夏永宁县金丰纸业有限公司一液氯瓶发生爆裂,造成 119 人有刺激、中毒症状,其中 33 人在医院接受医疗观察治疗。事故钢瓶为 800L 液氯钢瓶,于 1981 年制造,由银川市制钠厂液氯充装站充装。事发时,该瓶已超过检验周期,处于露天静置状态,未投入使用。爆破口位于气瓶有角阀一侧封头护罩固定焊缝内侧约 25ram 处的母材沿环向裂开,长约 750mm,最小壁厚不足 4mm,母材内表面光滑,外侧有明显的呈条状腐蚀迹象。(二)事故原因分析 1.事故钢瓶属于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报废气瓶

2、,且腐蚀严重,钢瓶充装液氯后,在露天下暴晒使用和存放,发生爆裂是导致液氯泄漏的直接原因。2.气瓶使用单位对气瓶的安全使用,存放管理不当是造成泄漏的主要原因。3.气瓶充装单位没有对所充装的气瓶超过使用年限进行报废处理,反而进行充装,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三)预防同类事故的措施 1 有关部门督促充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加大在用气瓶安全检查的力度,避免使用超期未检或报废的气瓶。2.气瓶充装单位应严格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标准规定,设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检查, 必要时测定气瓶壁厚。 规程标准禁止充装或标记模糊的气瓶,一律不得充装。3.气瓶检验单位按规定项目和周期对气瓶进行检验,特别对制造钢印和检验钢印进行重点检查,对超标或钢印模糊不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进行破坏性报废处理。4.气瓶使用单位使用前,应进行检查,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不得使用;对气瓶制造、检验钢印标记和盛装气体种类压力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使用。使用气瓶必须严格遵守使用说明或警示标签的要求和规定。5.气瓶使用单位不得对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钢印或颜色标志;不得使用报废气瓶、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和表面有明显缺陷的气瓶,不得自行处理瓶内残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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