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安“1114”液化石油气泄露爆炸重大安全事故(一)事故简要情况2011 年 11 月 14 日 7 时 37 分许,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太白路与科创路十字西南角嘉天国际大厦 1#楼一层的樊家腊汁肉夹馍个体餐饮商铺员工,在营业准备阶段打开店铺电灯及厨房操作间加热电炉开关后遇到门外公共通道及库房门口钢瓶液化气发生泄漏的混合石油液化气体,导致泄漏液化气遇电器火源引发爆炸,造成该店员工、过往行人及在附近公交车站候车人员 11 人死亡、31 人受伤、12 间商铺(约 1500 平方米)及 53 台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二)事故相关责任单位情况1、樊家腊汁肉夹馍科创路店。该店位于太白路与科创路十字西南角嘉天国
2、际大厦 1#楼一层 10101 室,为西安樊家腊汁肉夹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品牌加盟店,属个体工商户。2、非法液化气经营、配送点(北方液化气公司) 。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北路西安顺达胶鞋厂租赁房屋内,2011 年 10 月,搬至该路段原西安水泥制管厂内,先后盗用西安陇海液化气站、西安华山液化气储灌站及北方液化气公司名义,非法从事钢瓶液化气的储存、经营活动。“1114”爆炸事故中,发生泄漏的液化气钢瓶正是由该站点于 2011 年 11 月 13 日向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提供的。3、西安嘉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具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与嘉天国际大厦建设单位嘉天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按约定对
3、该大厦 1#、2#、3#楼进行物业管理(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物业由该公司负责管理) 。4、西安樊家腊汁肉夹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7 年 5 月,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餐饮、食品等。是樊家腊汁肉夹馍科创路店的加盟经营总店。(三)事故原因1、事故直接原因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违法使用的 3#钢瓶液相阀未完全关闭, 致使钢瓶内液化气发生泄漏,且泄漏地点处于楼道封闭状态,泄漏液化气与空气混合后,遇电灯、加热电炉等电器火源引发爆炸,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事故间接原因樊家腊汁肉夹馍科创路店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不落实,自 2010年 3 月开始营业后, 即在高层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
4、内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在液化气使用过程中未建立液化气安全使用制度,未指定专人进行管理,没有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操作及安全常识培训,导致液化气泄漏及应急处置不当,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液化气经营、配送点郑卫卫、郑娟娟及相关聘用人员,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 盗用其他经营单位名称, 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及报废的液化气钢瓶,擅自从事液化气非法经营活动,违法向禁止使用钢瓶液化气的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配送安装检验标识不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液化气钢瓶,致使发生泄漏引发爆炸,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西安嘉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认真履行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的职责, 在 2011 年 10 月 20 日公安雁塔分
5、局电子城派出所民警高鹏向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该店进行整改,致使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西安樊家腊汁肉夹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没有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对加盟店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的不安全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四)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 西安“1114”液化石油气泄露爆炸事故是一起因有关经营单位及个人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意识淡薄,非法经营和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安全监管缺失、职责履行不到位而导致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1、事故责任人及处理(1)移送司
6、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人员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经营者孙连武、管理人员(店长)刘彦成、非法液化气经营配送点负责人郑卫卫、郑娟娟、非法液化气经营配送点从业人员王红仓、嘉天物业公司副总经理段永兴、西安市燃气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张明、陈永庆、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电子城派出所民警高鹏等 9 人,对事故的发生分别负有直接和主要、重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给予行政处罚及行政处分人员樊家餐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小江,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电子城派出所分管消防监管工作副所长高家华、所长薛文武,西安市燃气监督管理中心主任周克俊,西安市市政公用局燃气热力管理处副处长白建平、处长杨航,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雁塔科技产业管理办公室社会事业部部长李守恒、科技产业管理办公室主任杨来茂,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社会管理局副局长杨钟,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助理杨念田,西安市市政公用局主管副局长龚坚城等 11 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管理责任,分别给予其行政撤职、行政降级、行政记大过、行政记过、行政警告等处分。2、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1)樊家腊汁肉夹馍科创路店。是造成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