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瑞安市某塑胶有限公司“66”机械伤害事故6 月 6 日上午 10 时许, 瑞安市某塑胶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塑料拌料机伤人致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尹红,汉族,男,36 岁,安徽省怀远县常坟镇后尹村人。系该厂新职工,今年 2 月份进厂。1、企业情况瑞安市某塑胶有限公司创办于 2003 年 2 月,私营企业,厂房系租用,主要产品为圣诞树叶片薄膜,注册资本 255 万元,实际资产 1000 多万元,其中固定资产 200 多万元,现有员工 57 名人,上年产值 900 多万元。2、事故经过2004 年 6 月 6 日,因 1 号塑料拌料机主轴承损坏需停机修理,整条薄膜生产线停产。 上午 8 时, 修
2、理工李道洪将 1 号塑料拌料机顶盖打开,并准备继续拆除该机内的拌料臂和机筒。10 时许,李道洪拿来三脚葫芦、钢丝索和拉模,自己在机边扣钢丝索马口扣,炼胶工尹红进入机筒内用三爪拉模拆卸拌料臂。正在这时,2 号塑料拌料机操作工蒋红华加完 2 号塑料拌料机的原料,准备起动电机拌料。他在按起动按扭时,误按 1 号塑料拌料机的起动按扭,使正在修理中的 1 号塑料拌料机突然起动,并听到 1号拌料机筒内有人“啊”的一声惨叫,他马上按停止按扭,将 1 号拌料机停下来。这时,李道洪往机筒内一看,尹红已被碾得血肉模糊。在场的销售负责人上操作台将 1 号机的总闸拉下,并与车间负责人一起,准备将尹红从机筒内抱出来,但
3、尹红的衣服被筒内的拌料臂紧紧扣住,无法拉出来,就叫人拿来剪刀将尹红的衣服剪了后才抱出来,发现尹红已经停止呼吸。之后,企业负责人马上打 120 求救,120 过来后,经医生诊断,尹红已经死亡。后打 110 报案。上一页 1 2 下一页 3、现场调查调查组成员通过调查发现:(1)1 号机停机检修时没有切断总电源。(2)配电屏和机台均没有标号。(3)蒋红华原系 1 号拌料机操作工,因当天 1 号机故障停机修理,是生产负责人临时将他调到 2 号机操作的。(4) 企业没有制定 安全检修制度 和 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职工缺乏安全教育。4、事故原因蒋红华原系 1 号拌料机操作工,因当天 1 号机故
4、障停机修理,是生产负责人临时将他调到 2 号机操作的。在起动电机时,由于习惯性动作,误将 1 号配电屏按扭起动,造成停机修理的 1 号机起动,将机内修理人员尹红碾死。这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瑞安市某塑胶有限公司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没有制定安全检修制度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职工在操作时无规可循;配电屏和机台均没有标号;随意调换职工岗位;职工缺乏安全知识教育;修理塑料拌料机时违规作业,在没有切断电源的情况下修理 1 号塑料拌料机,最终导致事故发生。这是发生事故的间接原因。5、事故性质责任事故。6、事故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制定安全
5、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而瑞安市某塑胶有限公司没有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纵使员工违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瑞安市某塑胶有限公司负责人应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现场管理负责人现场管理不力,防范措施没有落实,对这起事故也负一定责任。塑料拌料机操作工蒋红华,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忽视安全生产,操作时注意力不集中,误将 1 号配电屏按扭起动,致使尹红被 1 号机的拌料臂碾死,对该起事故负有较大的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有关部门对这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作出了相应的处理。上一页 1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