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西省临汾市“1225”炸药爆炸事故1 事故概况2012 年 12 月 25 日 14 时 40 分,山西省临汾市某隧道 1 号斜井正洞右线进口方向工作面附近违法销毁爆炸物品时引发爆炸事故,造成 8 人死亡、5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1026 万元。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项目部六分部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六标项目部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由六分部经理宋某自行组织抢救由于爆炸导致通风系统停止工作,加之现场烟尘很大,洞内部分路段因障碍物阻拦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进等原因,使救援受阻。在紧急抢修通风管道清除洞内路障后,首批救援人员才到达爆炸地点。25 日 16 时左右第一批受伤人员出洞,同时有部分救援人员因吸
2、入有毒气体出现呕吐、四肢无力等症状。经再次组织救援,17 时左右,有生命体征的受伤人员全部救援出洞,救援基本结束。此后,宋某安排六分部的车辆和租用当地面包车将 55 名洞内作业人员及参加救援出现不适的人员送往临汾显微外科医院进行就诊检查。其中 1 名受伤人员由于伤势较重,临汾显微外科医院没有接治,转往临汾市人民医院救治,在到达临汾市人民医院后经检查已经死亡,于 21 时左右被送往殡仪馆。 18 时 30 分至 19 时,按照宋某的安排,六分部安全总监马某先后调来三辆救护车及六分部一辆箱式货车依次进洞,于 26 日零时许将 7 名死者尸体运出并送往殡仪馆。2 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 施工单位违
3、法在隧道内销毁导爆索、 导爆管,在距爆源点 400m的范围内产生强烈的冲击波及大量的一氧化碳有害气体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6 号)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此次爆炸物品销毁事故既无销毁实施方案,又没有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属违法销毁爆炸物品作业。(2)间接原因。1)企业法制观念不强、安全意识淡薄。国家对爆炸物品的领用、出库、使用、退库、销毁均有相关的法规条例和规范标准,但施工单位在进行剩余爆炸物品处理时,违法私自销毁。2)爆炸物品管理混乱。企
4、业在对爆炸物品的管理中,没有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爆炸物品管理混乱,不认真履行审批和签字手续,违规领取爆炸物品现象屡有发生。3)相关监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监理单位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违反铁路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理不到位,监理人员擅自离岗,现场监理形同虚设。4)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协助管理施工安全工作中监督检查不认真,管理不严格,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5)监督单位未严格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虽对施工单位项目部六分部的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每月
5、不少于一次的抽查,但抽查侧重于工程实体方面,对施工方案中关于施工安全的内容审查把关不严格,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不认真、不彻底,未按规定对炸药库进行例行检查。6)蒲县公安局民爆科及曹村派出所对施工单位项目部六分部爆炸物品的管理使用虽然经常检查,但在检查中不认真、不细致,没有及时发现事故隐患。3 事故处理(1)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1)对施工单位党委副书记陈某、 总经理张某,六标项目部经理黄某,六分部经理黄某、安质部安全员王某、物质部部长戴某、安全总监兼安全环保部部长马某、土木总工程师王某、党支部书记兼项目副经理杨某,开挖作业一队队长彭某、火工品领料员、爆破员王某,临汾市尧都区第一人民医院医务科主
6、任单某等 15 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对施工单位六标项目部党工委副书记尚某、 物供站站长兼物资部长李某、安全总监黄某,施工单位安全总监兼安质部部长赵某、物资部副部长田某、总工程师胡某、副总经理王某、党委书记包某等 21 人,分别给予党政纪处分3)吊销临汾显微外科医院院长高某医师执业证书;建议由临汾市人民医院依照有关规定对临汾市急救中心医师刘某进行处理;由临汾市人民医院依照有关规定对急诊科医生边某进行处理;由临汾市人民医院依照有关规定对临汾市急救中心主任李某进行处理。(2)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1)责令临汾市卫生局对临汾显微外科医院作出处罚、停业整顿三个月。2)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由山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4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1)进一步加强火工品安全管理。各类企业要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将火工品管理纳入日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明确机构,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对剩余和报废的火工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各级、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火工品日常监督检查,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