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邯黄铁路海兴段“417”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4 月 17 日 13 点 30 分左右, 邯黄铁路海兴段 DK331+566 框架涵地段, 拆除打桩机过程中,桩机架发生断裂,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40 余万元。事故发生后,县安监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展开事故处置及取证工作。4 月 19 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县政府组织成立了由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总工会、县交通局等单位为成员的“4.17”事故调查组。现将事故调查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个人基本情况黄骅腾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单位) ,位于黄骅市旧城镇后
2、仙庄,2009 年 5 月成立,属股份制经营,注册资金 1800 万元,从业人员19 人,经营范围为道路桥梁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和工程设备租赁。法人代表王华刚,男,1977 年 2 月出生,黄骅市旧城镇后仙庄人。翟福坦(施工承揽者) ,男,1970 年 4 月出生,中共党员,海兴县赵毛陶镇翟褚村人,个人从事过涵洞修建等建筑工作。边顺明(水泥搅拌打桩机机主,翟福坦合伙人) ,男,1964 年 8 月出生,沧县杜林乡王祥庄村人,临时施工队组建者。陈其刚(死者) ,男,1983 年出生,沧州市青县金牛镇打虎村人,边顺明施工队机长,施工人员主要组织者。2013 年 4 月 15 日,黄骅腾跃路桥工程
3、有限公司承揽中铁二十二局邯黄铁路海兴段 DK331+566 框架涵地段打水泥桩。 (经调查,此处为河沟,设计院之前未出此处设计图纸,剩下此一处) ,因工程量较小,黄骅腾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施工安排给翟福坦,翟福坦又联合边顺明一起组织施工。约定其施工人员及作业主要由陈其刚负责,费用共计 30500 元,施工完毕后一次性交陈其刚,再由陈其刚分发给其他工人。二、事故经过及救援上报情况4月17日, 邯黄铁路海兴段DK331+566框架涵地段打桩作业施工完毕,11 时左右,陈其刚与边顺明核对帐目后,陈其刚向边顺明申请吊车拆卸水泥搅拌打桩机(打桩机是利用冲击力将桩贯入地层的桩工机械。由桩锤、桩架及附属设
4、备等组成。桩架为一钢结构塔架,在其后部设有卷扬机,用以起吊桩和桩锤。桩架的高度决定着桩锤的冲击动能,因此桩架普遍较高。事故发生地的桩架约 15 米,共三节) 。自 12 时 30 分开始至 13 时左右,打桩机已基本拆完,打桩机桩架倾放在架子上(与桩基相连处为第一节) ,相互间由 16 根螺丝相连接,此时桩架第二、三节悬空。此时陈其刚正在其下拆卸链条,桩架第二节与第一节处螺母突然折断,桩架直接砸在陈其刚肩头。现场工人当即拨打了 120,同时也通知了边顺明,后经翟福坦报告给当地派出所。120 救护车到达后将其送至海兴县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施工队未在桩架下做支撑防
5、护。施工队在拆卸、放平桩架后,未按安全操作规程在悬空桩架处增加钢管支撑,致使出现了悬空桩架与桩基的杠杆状态,在重力作用下,螺母折断,径直落下砸在此时正在其下拆卸链条的陈其刚身上,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桩机未经检测检验。边顺明所用水泥搅拌桩机是其购置的二手桩机,不能提供有效检测证明,施工前桩机未检查所连接桩架螺母是否存在松动、脱扣现象。2、陈其刚冒险作业。陈其刚安全意识淡薄,冒险在未做支撑防护的桩架下拆卸链条。3、施工队“三无”安全。翟福坦、边顺明身为该工程直接负责人,未经任何安全培训,不具备与该工作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施工队无管理、无规章、无措施。4、黄骅腾跃路桥工程有限
6、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从施工队进驻到事故发生,该公司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未进行过一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所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只重生产,无视安全。四、事故性质经过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邯黄铁路海兴段“4.17”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陈其刚。身为施工队机长,未严格落实“悬空桩架做支撑防护”的安全操作规程,冒险站在其下拆卸链条,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二)翟福坦、边顺明。组织非法施工,作为管理者未经安全培训,未建立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未对打桩机进行检验检测,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解散非法组织。(三)黄骅腾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资质、安全生产条件的翟福坦、边顺明施工队,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安全管理人员,未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 依据 生产安全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