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林市中四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11.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11 月 3 日 15 时 10 分许,吉林市中四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施工人员在筑石红小区 13 号楼 1 单元楼顶在进行防水维修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昌邑区政府组成了由区安监局、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区总工会、区监察局、哈达湾街道办事处、区住建局等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了这起伤亡事故调查工作,同时聘请了吉林市特检中心和吉林市建委安监站的相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深入勘查事故现场
2、,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企业概况(一)企业自然情况企业企业名称:吉林市中四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21594492830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 11 号吉林市高创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船营总部大厦 8 楼 12-16 室;法定代表人:田国红;注册资本:陆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2 年 6 月 13 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机电安装,建
3、筑装修装饰,钢结构,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 (凭资质证书经营)(二)企业资质情况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22035378;有效期:至 2022 年 10月 17 日;自制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有效期至 2017 年 12 月 30 日)根据该企业提供复印件括号内文字为手写2、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 (吉)JZ 安许证字2017004719-2;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17 年 05 月 31 日至 2020 年 05 月 31 日经调查,该企业法人田国红已将企业经营权全权交与该企业总经理李文杰,双方签订了授权协议书,且该企
4、业所有业务都由李文杰本人主管,李文杰本人系该企业股东任命的总经理、主要负责人,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写明的法定代表人田国红,不参与企业的管理。死者刘才系该单位外雇施工队工人。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017 年 11 月 3 日 15 时 50 分许昌邑区安监局接到哈达湾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电话报告,吉林市筑石红小区 13 号楼 1 单元楼顶在进行防水维修施工时一名工人从楼顶落下,已经送吉林市人民医院抢救。我局工作人员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在赶赴现场途中接到哈达湾街道工作人员电话报告称该工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属地派出所民警先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确认排除自杀、他杀,固定现场作业
5、人员同时上报到吉林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昌邑区安监局工作人员分为两组,一组负责固定事故现场,一组赶往医院与公安对接。经查,事故发生时间是 2017 年 11 月 3 日 15 时 10 分,发生地点是吉林市筑石红小区 13 号楼 1 单元楼顶(七层) 。工头于海波,带领瓦工李洪鸣和力工刘才(死者) 、孙富、孙国志共 5 人进行面积约 60 的楼顶防水维修施工。该施工队使用安装在可旋转小型吊装架上的多功能提升机吊装物料,事故发生时,力工孙富负责在楼下装卸物料并指挥提升,力工刘才(死者)负责在楼顶指挥升降和装卸物料,力工孙国志负责配合刘才吊装物料并听从刘才指挥控制提升机按钮,瓦工李洪鸣负责抹灰,工头
6、于海波事故发生当天也在施工现场帮瓦工干活。吊装设备设置在楼顶东侧面积约 8 的区域内,该区域楼体左上角女儿墙上有面积 1.68 距楼顶地面高 72 厚度20 的风道挡板,吊装架基础 0.53 ,吊装架上臂旋转半径 1.42m,吊装设备基础中心点距楼顶东侧女儿墙 1m, 预留了起吊半径内约 40 的距离,以便将吊装物料放到楼体外进行吊装作业,吊装架下分别穿两根长度为180 和 190 宽度为 4 的空心钢管, 作为设置吊装作业配重的延长线。死者刘才为了清理现场已经将原本压在设备上作为配重物料提前运到了楼下,事故发生时吊装设备的配重已经被刘才换成了分别设置在吊装架基础面积和两条延长线上,配重物是 50 公斤的水泥各一袋,而正要实施吊装的物料为两袋 50 公斤的水泥,工友孙国富还提醒刘才说:“还是一袋一袋往下运吧。”但是刘才并没有采纳孙国富的意见,刘才说:“快收工了,快点干,早点结束。”于是刘才先将两袋水泥在吊装区域西侧用板带绑好,孙国志将吊装架上臂旋转至物料上方后放下吊钩,死者刘才将板带与吊钩连接好后向孙国志示意起吊。起吊时,孙国志本人用左脚踩着吊装架基础的左下角上,臀部靠在楼顶风道挡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