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省黔南州“10.30”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991 年 10 月 30 日,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县瓮安站至都匀途中“马遵”公路 5 公里加 300 米处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 59 人,重伤 3 人,轻伤 1 人,直接经济损失约 50 万元一、事故经过1991 年 10 月 30 日上午 10 时 50 分, 都匀市个体运输服务处司机谢某驾驶自购的成都牌中型客车(19 座)搭载 25 名乘客从福泉县瓮安车站出发驶往都匀市。上午 11 时 5 分,都匀市个体运输服务处的司机李某(都匀水厂职工个体车主莫某雇用)驾驶贵州牌大型客车(核准座位 45 座)搭载 54 名乘客亦从瓮安车站出发驶往都匀。沿途
2、两车各有旅客上下,先后交替行驶。行至距肇事地点约公里处,中型客车停车上人,大型客车超过中型客车前行,中型客车紧随在后。当行至肇事地段时(此时,大型客车乘员已达人) ,大型客车与对面驶来的福泉县农业银行的沈飞牌座吉普车交会,紧跟大型客车后的中型客车未鸣号即强行超越大型客车,下坡滑行中的吉普车见此情景刹车停下,中型客车继续强行超车,其左侧擦挂已停的吉普车左侧,仍不停车,随即其右侧再擦挂前行的大型客车左侧。此时两车都未采取任何减速、停车等制动措施,大型客车右前轮已开始超出有效路面,并擦挂第一块护栏石,撞倒第二块护栏石,越过第三、第四块残缺护栏石,撞倒第五块护栏石(从擦挂第一块护栏石到翻覆,该大型客车
3、共前行 18 米)后,右前轮悬空,车辆向右倾斜,驾驶员李某打开驾驶门跳车,紧接着坐在驾驶员并排零号位上的乘客也随着跳下。此时有乘客叫喊:“驾驶员跳车啦”,车内乘客纷纷离开座位向右侧车门方向涌去,大型客车遂于 12 时 40 分左右在“马遵”公路 5 公里加 300 米处翻下行进方向右侧深达 80 米的沟谷,坠入 4 米深的犀江河中,造成乘坐的 65 人中死亡 59 入、重伤 3 人、轻伤 1 人、大型客车报废、直接经济损失近 50万元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二、事故前后基本情况该次事故发生的地段,道路情况良好,天气晴朗,视距 200 米。据事故后检查, 肇事中型客车转向和脚制动器完好, 道路上没有
4、刹车拖带痕迹,事故后中型客车变速器置于四档位置,其左、右两侧分别有与吉普车和大型客车刮蹭后的擦痕。道路上也没有大型客车刹车痕迹,两车相擦后都没有刹车或减速。三、事故主要原因1、肇事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驾驶员职业道德败坏,只顾赚钱,不顾安全,你追我赶抢点载客;驾驶员玩忽职守,严重违犯交通法规;2、中型客车驾驶员在未查明前方情况时不加警示强行超车,挤迫擦挂大型客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条第一款、第三款关于“超车必须鸣号,确认安全后方准超越”、“在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不能超车”的规定;3、大型客车发现中型客车超车后尚未减速,在右前轮驶离有效路面,险情在即的情况下,也未采取制动措施
5、。违反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第 14 条第三款关于“车辆在行驶中,应集中精力,谨慎驾驶,并注意行人车辆等动态,随时采取安全措施”的规定;4、中型客车与吉普车擦挂后,未立即停车,继续强行超越大型客车,在肇事后,仍未停车,违反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公安厅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关于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必须立即停车”的规定。5、由于大型客车严重超载,扩大了事故损失。对这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两名驾驶员都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另据调查,中型客车驾驶员谢某于 1991 年 9 月 12 日在贵州省麻江县境肇事,追碰一轿车车尾,负主要责任,麻江县交通管理部门曾
6、给予吊扣驾驶证四个月的处罚,谢谎称被盗,于当月 25 日在都匀市个体运输服务处开具被盗证明,26 日到黔南州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重新领证。四、事故结案增况该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按照贵州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成立了由贵州省、黔南州及福泉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组成的“10.30”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于事故发生当日开始调查工作。经过现场勘测和对当事人、现场目击者的询问取证,在主要事实业已查明的情况下,事故调查组向贵州省人民政府提出如下处理意见:1、该起事故定性为特大交通责任事故。2、对主要责任者,提请司法部门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公开处理,追究刑事责任及附带民事责任。3、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贵州省人民政府在 1992 年 2 月 29 日发文批复,宣布结案。五、该起事故的教训该起事故是建国以来死亡人数最多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惨重,影响极坏,教训极其深刻。暴露了个别驾驶人员尤其是个体驾驶人员的素质、职业道德、安全意识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这些问题反映在如下几个方面:(1)当地对交通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