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川省外黔南州“1030”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991 年 10 月 30 日上午 10 时 50 分, 都匀市个体运输服务处司机谢某驾驶自购的成都牌中型客车(19 座)搭载 25 名乘客从福泉县瓮安车站出发驶往都匀市。上午 11 时 5 分,都匀币个体运输服务处的司机李某(都匀水厂职工个体车主莫某雇用)驾驶贵州牌大型客车(核准座位 45 座)搭载54 名乘客亦从瓮安车站出发驶往都匀。沿途两车各有旅客上下,先后交替行驶。行至距肇事地点约 2 公里处,中型客车停车上人,大型客车超过中型客车前行,中型客车紧随其后。当行至肇事地段时(大型客车乘员已达65 人) , 大型客车与对面驶来的福泉县农业银行的沈
2、飞牌 5 座吉普车交会,紧跟大型客车后的中型客车未鸣号即强行超越大型客车,下坡滑行中的吉普车见此情景刹车停下,中型客车继续强行超车,其左侧擦挂已停的吉普车左侧,仍不停车,随即其右侧再擦挂前行的大型客车左侧。此时两车都未采取任何减速、 停车等制动措施, 大型客车右前轮已开始超出有效路面,打擦挂第一块护栏石,撞倒第二块护石,越过第三、第四块残缺护栏石,撞倒第五块护栏石(从擦挂第一块护栏石到翻覆,该大型客车共前行 18米)后,右前轮悬空,车辆向右倾斜驾驶员李某打开驾驶门跳车,紧接着坐在驾驶员并排零号位上的乘客也随着跳下。 此时有乘客叫喊: “驾驶员跳车啦”,车内乘客纷纷离开座位向右侧车门方向涌去,大
3、型客乍遂于 12 时40分左右在“马遵”公路 5公里加 300米处翻下行进方向右侧深达8O米的沟谷,坠入 4 米深的犀江河中,造成乘坐的 65 人中死亡 59 人、重伤 3 人、轻伤 1 人、大型客车报废、直接经济损失近 50 万元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该次事故发生的地段, 道路情况良好, 天气晴朗视距 200 米据事故后检查,肇事中型客车转向和脚制动器完好,道路上没有刹车拖带痕迹,事故后中型客车变速器置于四档位置,其左、右两侧分别有与吉普车和大型客车刮蹭后的擦痕。道路上也没有大型客车刹车痕迹,两车相擦后都没有刹车或减速。利欲熏心目中无法1肇事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驾驶员职业道德败坏,只顾赚钱
4、,不顾安全,你追我赶抢点载客;驾驶员玩忽职守,严重违犯交通法规;2中型客车驾驶员在未查明前方情况时不加警示强行超车,挤迫擦挂大型客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50 条第一款、第三款关干“超车必须鸣号,确认安全后方准超越”在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不能超车”的规定;3大型客车发现中型客车超车后尚未减速,在右前轮驶离有效路面,险情在即的情况下,不采取制动措施。违反贵州省实施办法第 14 条第三款关于“车辆在行驶中,应集中精力谨慎驾驶,并注意行人车辆等动态,随时采取安全措施”的规定;4中型客车与吉普车擦挂后,未立即停车。继续强行超越大型客车、在肇事后,仍未停车,违反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
5、公安厅的通知第五条“关于发生交通紧故,肇事车辆必须立即停车”的规定。5由于大型客车严重超载,扩大了事故损失。对这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两名驾驶员都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另据调查,中型客车驾驶员谢某于 1991 年 9 目 12 日在贵州省麻江县境肇事,追碰一轿车车尾,负主要责任,麻江县交通管理部门曾给予吊扣驾驶证四个月的处罚,谢谎称被盗,于当月 25 日在都匀市个体运输服务处开具被盗证明,26 日到黔南州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重新领证。惩戒违法者教育后来人该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按照贵州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的通知要求,成立了由贵州省、黔南州及福泉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组成的“1030”
6、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于事故发生当日开始调查工作。经过现场勘测和对当事人、现场目击者的询问取证,在主要事实业已查明的情况下,事故调查组向贵州省人民政府提出如下处理意见:1该起事故定性为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对主要责任者,提请司法部门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公开处理,追究刑事责任及附带民大责任。3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贵州省人民政府在 1992 年 2 月 29 日发文批复、宣布结案。该起事故是建国以来残废人数最多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惨重,影响极坏,教训极其深刻。暴露了个别驾驶人员尤其是个林驾驶人员的素质、职业道德、安全意识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这些问题反映在如下几个方面:(1)当地对交通安全上作重视不够,有责任制,但责任不明确;有措施,但措施落实不得力;有管理,但管理不严。(2)当地在抓安全生产具体工作中,投入比例相对少,必要的人员、经费、器材等配备不足,缺乏安全生产应有的条件。(3)对新时期出现的个体车辆数量猛增、驾驶员素质不高的新特点新问题未能及时分忻、研究和制订与之相适应的对策、措施,对个体客运“只顾抓钱、不顾安全”的现象教育不够,疏于防范。(4)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