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都安县“20041 13” 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一、事故经过2004 年 1 月 13 日上午,桂 M81242 客车从拉仁乡二谭站发班到达都安总站后,驾驶员韦加全将车辆送去安检、报班,由于韦没有参加春检,因而车站不给该车报班,韦加全便将车开出车站自行揽客往板岭方向行驶,约 13 时,韦加全在板岭下客后返回都安,14 时 41 分左右,车行到下高公路 18km+230m 右转弯下坡处时,突然发现对面来车,避让不及,车尾与对方车辆发生刮擦,造成事故。同日 7 时 15 分, 河池集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 MA3138 大客车从金城江总站发班往都安,发班时司机是韦荣,出站后,韦荣因身体不适,打电话叫本公
2、司的顶班司机韦少猛来代替他驾驶,韦少猛驾驶桂 MA3138 大客车到都安总站后, 12 时 45 分左右该车从都安总站发班返回金城江,约 14时 41 分左右, 该车行到下高公路 18km+230m 处附近上坡时, 与桂 M81242客车会车当中发生刮擦后冲下道路东侧 80 米深山谷。二、事故原因分析经都安县及河池市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认定,造成这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双方驾驶员违章行为造成:韦加全驾驶车辆没有靠右行驶,发现对向来车后采取措施致车辆甩尾占道是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韦少猛驾车冲坡,没有减速行驶,盲目驶进弯道,发现对向来车时采取措施不及致两车相刮擦后本车坠下山崖,是事故发生的另
3、一方面原因。双方的违章行为共同作用导致了此起事故的发生,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双方各负同等责任。经自治区都安“11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造成这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河池集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聘用驾驶员管理不严,安全教育不够,致使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未经单位同意,自行换人驾驶,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不按操作要求操作。二是都安县客运服务站没有认真对进站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在没有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的情况下,准许桂 M81242 车进站经营,致使刚开始营运的桂 M81242 号客车在没有排班的情况下违章私自揽客营运。三是都安县政府组织的春运安全检查第四检查组在安全检查过
4、程中工作不过细。该检查组负责在下高公路设点检查,在事故发生前对桂M81242 号客车和驾驶员韦加全的检查中,没有发现韦加全未取得 2004 年春运驾驶资格的情况,事故发生当天没有能够及时发现和制止桂 M81242号客车违章运营。三、事故教训都安“11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教训。(一)安全管理松懈,终将导致惨祸发生。经调查河池集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成立以来,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管理上存在漏洞,致使近年来频频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002 年 12 月至今年元月接连发生4 起一次死亡 5 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导致 40 人死亡、42 人受伤,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
5、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造成以上这些事故的本质原因主要是河池集联公司没有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主要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
6、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组织抢救。而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河池集联公司在以上这些方面是没有完全做到的,特别是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 管理不严, 没有更换驾驶员的规章制度和手续,驾驶员可以在营运过程中随意换人驾驶;对驾驶员的教育不到位,导致驾驶员的道路交通法规意识和安全意识谈薄,违章操作,造成事故。客运服务站负有对进站经营的车辆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特别是对新进站经营的车辆,应该对车主和驾驶员进行安全经营的专门教育后才能让其进站经营,但都安县客运服务站没有对进站车辆认真进行安全管理,以该车进站时没有遇上车站例行的安全学习为由,在没有对桂 M81242 号车主和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的情况下,就让该车开始经营,致使该车仅仅营运了 7 天就在 13 日发生违章经营和违章驾驶的情况,造成了这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都安县客运服务站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二)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按照公安部的有关通知要求,参加春运营运客车的驾驶员必须取得春运驾驶资格证方可参与营运,而没有参加春检的韦加全驾驶营运客车多次经过都安县政府组织的春运安全检查第四检查组设在下高公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