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志丹县“929”较大路外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9 月 29 日 12 时 47 分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气勘探公司(以下简称油气勘探公司)的陕 JY6751 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志丹县永宁采油厂双河西区采油大队四区队双 409 井场油区道路附近,单方驶出道路南侧坠入约 80 米高悬崖下,造成驾驶人及乘坐人 4 人当场死亡,该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防止发生此类事故。市委常委、副市长马宏玉要求成立调查组,妥善处置并吸取教训,扎实开展专项道路整治。随后,马宏玉副市长立即带领市安监、交警支队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
2、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进行指导。当晚,马宏玉副市长在志丹县主持召开“9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题会议,听取专题汇报,并对该起事故处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有关规定,经延安市人民政府批准,10 月 21 日,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总工会、 公安交警支队、 志丹县人民政府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志丹县“9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论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
3、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李忠强,男,汉族,1985 年 02 月 11 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杨家圪台镇槐树坪行政村 145 号,驾驶证号:610622198502111431,准驾车型 B2,发证机关: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08 年 08 月 19 日,有效起止:2024 年 08 月 19 日,驾驶证状态:正常。经审查:李忠强驾驶证有效。经委托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对李忠强进行血液乙醇浓度检验, 血醇检验报告 (陕延天恒司法医学鉴检字 【
4、2016】第 1383 号)显示,所送检的李忠强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车辆情况。陕 JY6751 号车,车辆类型:轻型普通货车,所有人:油气勘探公司,使用性质:非营用,品牌型号:尼桑牌 ZN2033UBG4,车辆识别代码:LJNTGUBG9EN102184,发动机号:837178X,注册日期:2015 年3 月 12 日,核定载客 5 人,强制报废期:2030 年 3 月 12 日,检验有效期:2017 年 3 月 31 日,保险有效期:2017 年 3 月 9 日。经审查:该车的车辆档案资料齐全、有效。2、车辆鉴定情况。经委托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
5、意见书(NO:SFJD20161001-72XM)结论为:事故前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正常,行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正常,轮胎技术状况正常;事故前计算行驶速度约为 62km/h。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志丹县永宁采油厂双河西区采油大队四区队双 409 井场附近油区专属道路,道路呈东西走向,柏油路面,路面全宽 4.6m,公路南侧路肩及空地宽 2.5m,公路北侧路肩宽 0.8m,该油区专属道路路上可见限速标志牌30km/h。 2、 公路南侧弯道正中的槐树做为基准点 A, 该点向东南方向 6.3m的公路上有一轮胎侧滑印起点,该侧滑印长 19.8m,起点向北距公路北侧边沿 2.4m,终点在公路
6、南侧边沿处,该侧滑印呈弧形,弧顶距公路北侧边沿 1.4m,终点延伸至公路南侧边沿外崖。该终点向东北方向 6.9m 的公路路面上,又有一轮胎侧滑印起点,此印为第二侧滑印,第二侧滑印起点距公路北侧边沿 0.9 m,第二侧滑印长 8.5 m,第二侧滑印终点在公路南侧边沿处,延伸至公路南侧边沿外落崖处。3、第二侧滑印起点向东南距公路南侧弯道 9.2 m,第一侧滑印起点向东南距公路南侧弯道由东向西数第二棵树 11 m 为基准点 B 点,第二侧滑印起点向东南距基准点 B 点 6.2 m。 该车辆坠崖点向东为上坡弯道路面, 该上坡弯道经测量计算坡度 4.6 %, 弯道半径 22.2 m。该路段为急弯,路面上无车辆碰撞散落物,视线良好。4、陕JY6751 号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上坡后左转弯行驶,驶出公路南侧边沿外约 80 m 高悬崖下的水渠内,呈头西南尾东北,四轮朝天大翻,左前轮向东北距水渠东侧崖边沿 8 m,左后轮向东北距水渠东侧崖边沿 5.1 m,右前轮向东北距水渠东侧崖边沿 8.9 m, 右后轮向东北距水渠东侧崖边沿 5.8 m。公路南侧外至车辆水渠之间的山坡上,有该车坠落时遗留的零星散落物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