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韶关市“6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6 月 9 日 13 时 26 分许,乐昌市 S345 线廊田镇往乐昌市区方向35 公里+850 米(乐昌市工业园)路段发生一起小型客车碰撞路边行人及停靠摩托车的较大交通事故,造成 1 人当场死亡,2 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韶关市委、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全力开展事故救援、伤员抢救、家属安抚等工作,社会秩序平稳。为全面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处理及结案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 号)的规定,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以市政府副秘书长凌福传为组长,乐昌市政府、市监察局、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
2、为成员,并邀请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的韶关市“6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分析。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询问、现场勘测、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人员责任追究和事故防范措施的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1、何 X,男,28 岁,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身份证号:2310811988XXXXXXXX,持广州市公安局交
3、通警察支队 2012 年01 月 05 日核发的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粤 AXXXXX 号小型普通客车。经检验,从何 X 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 0mg/100ml(详见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广北司鉴所2016毒检字第 377 号) 。何 X 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类结果呈阴性(详见乐昌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编号:4402811620160609001) 。2、邓 XX,男,36 岁,汉族,住址:广东省乐昌市廊田镇楼下村委会,身份证号:4402811980XXXXXXXX,系粤 FXXXXX 三铃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该
4、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检验,从邓 XX 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 0mg/100ml(详见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广北司鉴所2016毒检字第 378 号) 。乐昌市公安局工业园十字路口视频监控记录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发生时邓 XX 驾驶的粤 FXXXXX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停在道路右边。(二)事故车辆情况1、粤 AXXXXX 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何 X,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塘东周南街。车辆厂牌型号:胜达 KMHSH81B,发动机号码:G4KEBUXXXXXX,车辆识别代号:KMHSH81B5CUXXXXXX,核载 7 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2 年 01 月
5、 06 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 年 01 月。经检验,粤 AXXXXX 号小型普通客车: (1)制动系统:未见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 (2)转向系统:未见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 (3)行驶系统:右前轮轮胎破损,由本次事故中所形成。其它未见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 (详见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交通事故痕迹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韶2016 痕鉴字第 6201 号) 。经检验,粤 AXXXXX 号小型客车事故碰撞发生前的行驶速度范围约为77.4-78.2(公里/小时) (详见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交通事故痕迹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韶2016痕鉴字第 6203 号) 。2、粤 FXXX
6、XX 号三铃牌普通二轮摩托车: (1)制动系统:未见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 (2)转向系统:未见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 (3)行驶系统:后轮减震器断离,可由本次事故所形成。其它未见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 (详见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交通事故痕迹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韶2016 痕鉴字第 6202 号) 。(三)死者基本情况1、邓 XX,男,36 岁,汉族,住址:广东省乐昌市廊田镇楼下村委会,身份证号:4402811980XXXXXXXX,系粤 FXXXXX 三铃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2、邓 XX,男,4 岁,汉族,住址:广东省乐昌市廊田镇楼下村委会,身份证号:4402812012XXXXXXXX,系粤 FXXXXX 三铃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3、彭 X,女,37 岁,汉族,住址:广东省乐昌市廊田镇楼下村委会,身份证号:4402231978XXXXXXXX,交通方式:步行。(四)事故发生路段道路基本情况现场位于乐昌市 345 省道 35KM+850M(乐昌市工业园)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廊田镇方向,西往乐昌市区方向。水泥混凝土路面,路面平直完好,干燥,视线良好,路面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