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局 2 月 14 日夹北线接触网断线一般 C 类事故1.事故概况2015 年 2 月 3 日 14 时 40 分, 中铁十二局集团郑徐客专项目部在上海局夹北线 K5+100 处南侧距夹北下行线线路中心 63.5m 外,进行袋装水泥吊装作业,塔吊起重臂上牵引吊重小车移动的直径约 8mm 钢丝牵引绳突然断开,甩向夹北线上方并搭在上下行接触网承力索上,承力索经塔吊塔体接地放电烧断。15 时 48 分,封锁夹河寨至杨屯站间上行线,15 时 50 分,封锁夹河寨至杨屯站间下行线,16 时 36 分,区间开通。构成铁路交通一般 C14 类事故。2.事故原因(1)施工单位中铁十二局错误制定施工方案,塔吊
2、作业未纳入邻近营业线 B 类施工管理,未设置有效防护设施,未提报上海局月度施工计划纳入施工管理;对租赁的塔吊安全使用管理不到位,以包代管。对塔吊吊重小车牵引钢丝绳存在明显鼓包、断股、缺油和锈蚀现象没有及时发现更换,致使塔吊作业中起重臂上牵引吊重小车的钢丝牵引绳断开后甩出并搭在夹北线 K5+100 处上下行接触网承力索上,造成接触网承力索烧断,是事故的直接原因。(2)监理单位对邻近营业线塔吊作业的施工方案,未纳入邻近营业线施工管理,未申报西安局月度施工计划,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提出任何意见,对施工单位的违章蛮干听之任之,是事故的重要原因。(3)郑西客专徐州指挥部对塔吊设备设施发生意外可能侵入营业
3、线安全限界的风险辨识不清,未纳入邻近营业线 B 类施工管理,对施工的严重安全隐患未提出任何意见;现场塔吊相关进场验收流于形式,施工现场失管失控。3.事故责任中铁十二局、内蒙古沁源监理公司、郑西客专公司同等主要责任。追究徐州工务段、徐州供电段监护管理责任。4.事故教训(1)中铁十二局规编制施工方案,违章蛮干。一是中铁十二局负责施工并编制的徐州特大桥跨 322 省道(60+100+60)m 连续梁总体施工方案与徐州特大桥跨 322 省道(60+100+60)m 连续梁安全专项方案没有关于塔吊安全使用的有关内容,存在缺陷。事发塔吊基础中心距离营业线线路 63.5m,塔高 35m,臂长 55 米,对塔
4、吊发生翻塌、钢丝绳断裂等安全风险排查不力,对塔吊作业应为邻近营业线施工而未纳入邻近营业线 B 类施工管理,未提报上海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纳入营业线施工管理。二是施工现场失管失控,对特种设备关键检查不到位。施工单位对塔吊每日施工作业没有具体方案,既没有明确的施工负责人,也没有明确的安全监控人员,没有具体的工作量、作业人员数量等,全凭现场随意进行,塔吊施工管理处于失管状态。同时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钢丝绳等关键部位检查不认真,不能及时发现钢丝绳存在的安全隐患。三是对租赁设备以包代管,疏于监督管理。由于该塔吊为租赁设备,塔吊的日常保养、维护、操作及检查均委托租赁方完成, 虽然施工单位也制定了一些管理制度
5、、 检查要求,也进行了检查,但思想上对塔吊的安全使用还全部依赖于提供设备的租赁方,对租赁单位及塔吊作业人员的养护检查监督管理流于形式,塔吊安全使用监督管理失管失控。(2)内蒙古沁源监理公司履职不到位。一是没有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审查徐州特大桥跨 322 省道(60+100+60)m 连续梁总体施工方案 、 徐州特大桥跨 322 省道(60+100+60)m 连续梁安全专项方案 ,未及时指出该项施工未纳入邻近营业线 B 类施工管理,也未报告建设单位。二是现场监控检查不力。监理单位在现场监理施工单位塔吊安装及作业近 5 个月的过程中对违背总公司及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
6、,片面认为安装限位装置就能满足营业线施工安全需要,对潜在的安全隐患未提出任何意见,对施工单位塔吊安全使用监督管理失管失控未发现指出,未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三是监理站安全管理不到位。监理站对该处连续梁施工安全监管组织不力,无法提供监理实施细则,对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重视力度不够,现场监理人员也无法提供现场监理日志,现场监控检查存在漏洞。(3)郑西客专徐州指挥部安全风险管理不到位,现场监督检查管理失控。一是方案审核把关不严,源头管理失控。 ,未组织对徐州特大桥跨 322省道(60+100+60)m 连续梁总体施工方案与徐州特大桥跨 322 省道(60+100+60)m 连续梁安全专项方案的施工方案进行评审,在施工后也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对塔吊作业未纳入邻近营业线 B 类施工管理,未纳入上海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管理,对施工的严重安全隐患未提出任何意见,为违章违法施工开了口子, 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二是管理制度缺失,施工方案审查存在漏洞。未能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管理规定制定营业线及邻近营业线施工管理办法,对该处上跨省道的连续梁施工也没有组织方案审查,将单位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审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