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佳木斯市“131”特大火灾事故的批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佳木斯市“113”特大火灾事故处理意见的请示黑政发199844 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商有关部门,现批复如下:一、1998 年 1 月 31 日,你省佳木斯市华联商厦一楼中山路工商银行储蓄所发生火灾,殃及华联商厦,造成死亡 1 人,直接经济损失 3638 万元的特大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这起事故的调查工作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 34 号)的有关规定。二、同意请示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华联商厦一楼中山路工商银行储蓄所 3 号柜员处的木质地
2、板上放置的电热器长时间通电,以致引燃地板及附近可燃物,蔓延成灾。另外,华联商厦在消防管理上存在的严重问题,是造成重大损失的重要原因。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三、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请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理,请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责任人员,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请公开宣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四、请认真吸取事故的教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防止发生同类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关于对黑龙江省监察厅关于佳木斯市华联商厦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的
3、批复(监办函执字199861 号)黑龙江省监察厅:你们关于佳木斯市华联商厦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收悉。经监察部 1998 年第 28 次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你们提出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对责任人员的党纪处理,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办理。请你们将处理决定和有关材料报监察部备案(材料请径寄执法监察司)。监察部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关于佳木斯市“131”特大火灾事故处理意见的请示(黑政发199844 号)国务院:1998 年 1 月 31 日凌晨 2 时零 5 分,佳木斯市华联商厦一楼中山路工商银行储蓄所发生火灾,殃及华联商厦,造成当场死亡 1 人(更夫),直接经济损失 3638
4、 万元的特大火灾责任事故。火灾发生后,佳木斯市委、市政府领导迅速赶到火灾现场指挥灭火救灾工作。省委、省政府对这起事故极为重视。省委书记徐有芳、省长田风山、省委副书记韩桂芝、副省长王先民、王东华等领导都对此事故做了重要指示。省政府派出了由省安全办牵头,省公安厅、劳动厅、监察厅、消防局、总工会等单位主管领导组成的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副省长王东华亲临现场听取汇报和指导调查工作。公安部派防火专家前来对火因进行复查并重新给予技术鉴定。经事故调查组调查, 确认这是一起特大责任事故。 火灾的直接原因是,华联商厦一楼中山路工商银行储蓄所 3 号柜员处的木质地板上放置的电热器长时间通电,以致引燃地板及附近可燃
5、物向上蔓延,又引燃可燃天棚,从而酿成这起特大火灾。另外,华联商厦在消防管理上存在诸多漏洞和严重问题,是这场火灾造成如此重大损失的重要原因。佳木斯市委、市政府于火灾发生后的当天下午,召开了全市领导干部紧急会议,通报了火灾情况,对全市安全防火做出了具体部署,并抽调公安、消防、市直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8 个检查团,分别由五大班子领导带队,对重点单位和部位进行了全面检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同时,通过宣传教育;出台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举措,安置受灾职工和个体业户,安定市民情绪,重建华联商厦,收到了良好效果。这起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教训是深刻的。对此,
6、省政府负有责任。这起事故反映出我们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管理不严、监督不力等诸多问题。我们一定要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措施;真正把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坚决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的意见,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有关责任者做出如下处理决定:一、 曲延荣, 女, 40 岁, 佳木斯市工商银行中山路储蓄所副所长。二、许相青,男,27 岁,团员,佳木斯市工商银行中山路储蓄所储蓄员。以上 2 人 1 月 30 日下午 3 时 30 分最后离开储蓄所,是这起火灾事故的重大嫌疑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石密祥,男,36 岁,党员,佳木斯市工商银行中山路储蓄所所长。石密祥是该储蓄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所职工安全教育不够,安全管理不严,下班时电热器的插头未拔离插座,所内人员违反“人走拉闸”的规定,导致这次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给予行政撤销所长职务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穆景一,男,36 岁,佳木斯市工商银行营业部安全科科长;具体负责本营业部所属各储蓄所安全保卫工作。穆景一对中山路储蓄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