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汝城县曙光煤矿“5.29”重大火药燃烧事故2010 年 5 月 29 日,郴州市汝城县曙光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火药燃烧事故,造成 17 人死亡,1 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 951.96 万元。一、曙光煤矿基本情况曙光煤矿始建于 1970 年,原为汝城县国有煤矿,2003 年 6 月起,实行租赁承包经营。该矿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己过期,属省政府批准保留的技改扩能矿井,生产能力由 3 万吨/年改造为 6万吨/年, 有八一井和技改井两个独立核算的承包主体, 各自独立生产经营。二、事故发生与抢救经过事故发生经过2010 年 5 月 29 日早班,曙光煤矿技改井安排 7 个工作面作业,
2、共 26人下井。其中采掘工 20 人,绞车司机 2 人,推车工 2 人,平硐电机车司机 1 人,安全员 1 人。12 时前后,掘进工黄礼明、陈矿生,主平硐电机车司机李春青 3 人先后出井。12 时 30 分,正在主平硐内交叉口的绞车司机李红东,推车工曹友勇、刘国珍 3 人突然闻到火药烟味,看到从主平硐方向飘来浓烟,便马上通知北下山绞车司机李力庆。 李力庆等 4 人电话报告地面主平硐起火后,迅速往风井方向撤退。撤退途中,遇到从+366m 水平三石门跑出来的掘进工罗优贱。5 人从风井安全撤至地面。至此,事故当班技改井下井 26 人,事故前升井 3 人,主平硐着火后安全撤出 5 人,另有 18 人被
3、困井下。事故抢险救援过程12 时 35 分,技改井地面人员接到井下事故报告,并发现主平硐和风井飘出大量带炸药味的黄色烟雾后,立即切断井下电源,组织人员在主平硐口安设两台工业鼓风机向外排风,在风井平硐口开启 1 台工业鼓风机向内压风。电工阮士忠等 5 人从风井边接风筒边进入井下搜寻被困人员。进入主平硐后,发现 1 人(胡德明)己遇难。15 时,听到主平硐口方向传来声响,气浪向里冲来,5 人立即沿风井返回地面。主平硐内 1 号硐室发生燃烧后,平硐口安装通风设备被火药爆燃后产生的冲击波冲毁。矿方又从八一井运来两台 11kW 局扇,安装在主平硐口往外排风。19 时,矿方救援人员从风井入井,在主平硐和南
4、北运输巷内发现 10 余名遇难人员。矿方管理人员见井下作业人员大量伤亡,除罗宝昌等少数地面管理人员外,其它人员先后逃离。 19 时 51 分,罗宝昌电话向文明乡政府报告了事故情况。接到事故报告后, 汝城县委县政府迅速成立了事故救援指挥部, 在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紧急调集资兴、宜章、嘉禾矿山救护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至 5 月 30 日 8 时 30 分,先后找到 17 名遇难人员,在主平硐距联络巷 20m 处发现受伤的曾太生。至此,事故救援工作结束。三、人员伤亡与直接经济损失本次事故造成 17 人死亡,1 人轻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951.96 万元。四、事故原因及性质事故直接原因
5、曙光煤矿技改井违规将炸药(非煤矿许用)超量储存在潮湿和通风不良的井下硐室内, 炸药自燃后引燃硐室内外可燃物, 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井下作业人员中毒窒息伤亡。间接原因曙光煤矿借技改之名,违法组织生产。曙光煤矿八一井和技改井违法私自划定两井矿界,各自独立核算经营。其中:八一井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先后过期情况下,违法组织生产。技改井没有按技改设计组织施工,非法私自购买应关闭的私采小窑作风井,假借技改之名,违规施工,违法组织生产。从 2008 年下半年开始,技改井共违法生产原煤 6.69 万吨。曙光煤矿技改井安全管理混乱。技改井火工品管理混乱。违规在主平硐两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硐室内贮存与发放炸
6、药; 违规超量贮存炸药, 1 号火药硐室炸药贮存量达 3765kg;违规使用改性铵油炸药等非煤矿许用炸药;违规在井下作业地点堆放炸药达 252kg 不退库;非法购买、贮存和使用土制硝铵炸药。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没有配备专职的矿长、副矿长、技术人员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职工培训不到位,自救互救能力差。应急救援措施不落实。矿井没有应急救援预案,火药硐室内无灭火设施和器材,硐室附近存放大量易燃物,矿井没有完善压风自救系统,作业地点附近没有设置避灾硐室,作业人员没有配备自救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报告事故,延误了事故抢救。技改井 12 时 25分发生事故,技改井负责人直至 19 时 51 分才向文明乡政府报告事故。曙光煤矿技改井没有完整的通风系统。风井没有安装主要通风机,矿井违规采用自然通风。主平硐 1 号硐室没有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违规采用扩散通风。各采掘工作面也没有独立通风系统,实行大串联通风。主平硐 1 号硐室着火后,有毒烟流直接进入各采掘工作面,无法直接从总回风巷排出,矿井也无法利用主要通风机反风救灾。安全监督方面存在的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