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漯河棉麻公司仓库火灾事故案一、事故概况及经过1992 年 3 月 15 日 16 时许,河南省漯河市棉麻公司仓库发生特大火灾,烧毁库存棉花及库房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59 万余元。1991 年 11 月中旬, 河南省漯河市棉麻公司租赁一机部漯河仓库存放棉花。经双方商定并签订了协议,库房内的消防器材和安全由棉麻公司负责,库房外的安全工作由一机部仓库负责。11 月中旬至 12 月下旬棉麻公司先后调入棉花 1 万 2 千件,960 吨,由仓库保管员张某某负责管理。1992 年 3 月 13 日上午,张某某骑自行车去仓库检查,未发现异常情况,约 10 分钟后离去,以后未再去进行检查。3 月 15 日
2、下午 4 时,该仓库内的一名搬运工人发现存放棉花的 4 号库房有浓烟,并从玻璃窗看到库房内有火苗,当即报警。后经消防队员数小时扑救将大火扑灭。经核查,烧毁棉花 10 批,5000 件,部分烧毁棉花 198 件,烧毁库房 5 间 778 平方米,烧毁双梁吊车和轨道滑线等物。直接经济损失 35936 万余元。二、事故原因分析经有关部门现场勘查并请有关单位鉴定,证实这场火灾的原因是库房内电缆导线与螺丝连接处接触不良,局部过热,长时间阴燃造成的。张某某身为仓库保管员,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对存放易燃物品的仓库不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擅离职守,致使国家财产遭受巨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87 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 1992 年 8 月依法对张某某做了免予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