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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docx

上传人:人民至上 文档编号:16554 上传时间:2021-04-29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41.7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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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序 违法行为种类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相应法律依据 号 1.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 照规定设置安全生 1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 照规定对从业人 员、被派遣劳动者、 2 实习学生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 或者未按照规定如 实告知有关的安全 生产事项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 3 实记录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情况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 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 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 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

2、单位有 证据证明对从业人员、被派 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了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形 式或内容不完全符合规定, 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 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 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 证据证明已按规定进行了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 如实记录(故意对记录造假 的除外) , 属于首次被发现 , 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 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的; 2.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 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 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 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 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 其限期改正

4、,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 全生产事项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5、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 况的; 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 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罚款:(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6、4 情况如实记录或者 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 照规定制定生产安 5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 证据证明开展了隐患排查 治理,但未如实记录(故意 对记录造假的除外)或者未 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 隐患除外),属于首次被发 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 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 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 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 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 1.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 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 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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