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2022年3月施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docx

安全生产视频网
上传人:安全文库 文档编号:171255 上传时间:2022-11-10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18.5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2年3月施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2022年3月施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2022年3月施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2022年3月施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2022年3月施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 6 号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已经 2021 年 12 月 30 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第二十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部长 孙绍骋2022 年 1 月 24 日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3 年 6 月 27 日民政部令第 47 号公布,2022 年 1 月 24 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 6 号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

2、办法所称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纪念缅怀英烈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第三条 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按照基础设施完备、保护状况优良、机构制度健全、服务管理规范、功能发挥显著的要求,加强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单位,具体负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工作力

3、量,明确管理责任。不能确定保护单位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明确管理单位进行保护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安排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和维修改造经费,用于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设备更新、环境整治、展陈宣传和祭扫纪念活动等工作,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第二章 分级保护第七条 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根据其纪念意义、建设规模、保护状况等可分别确定为:(一)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三)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四)县级烈士纪念设施。未确定保护级别的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

4、人工作主管部门进行保护管理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保护管理。对于零散烈士墓应当集中迁移保护,确不具备集中保护条件的,应当明确保护力量和管理责任。第八条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烈士纪念设施, 可以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一)为纪念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等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二)为纪念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三)位于革命老区、民族地区的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四)为纪念为中国革命斗争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纪念设施;(五)规模较大、基础设施完备、规划建设特色明显,具有全国性知名度或较强区域

5、影响力的其他烈士纪念设施。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申报条件, 由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申报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 由拟核定其保护级别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在公布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申报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级别,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情况;(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情况;(三)

6、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批准相关材料;(四)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平面图;(五)土地使用权属(不动产权属)和保护范围证明;(六)主要纪念设施的现状照片;(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 烈士纪念设施应当设立保护标志,由公布其保护级别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设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式样,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 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发挥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作用。第十三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确认烈士纪念设施不动产权属。第十四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或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提出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从严控制,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对于反映同一历史人物、同一历史事件,已建烈士纪念设施的,原则上不得重复建设。涉及重大革命历史题材、 已故领导同志、 已故著名党史人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规范 > 国家法律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