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pptx

上传人:人民至上 文档编号:18013 上传时间:2021-05-08 格式:PPTX 页数:49 大小:10.42M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pptx_第1页
第1页 / 共49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pptx_第2页
第2页 / 共49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pptx_第3页
第3页 / 共49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pptx_第4页
第4页 / 共49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pptx_第5页
第5页 / 共4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2018,目 录,CONTENTS,第一章,总 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

2、负责。,ABC安全,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

3、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ABC安全,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第二章应急准备,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

5、、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二章应急准备,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 2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第二章应急准备,第八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

6、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章应急准备,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第二章应急准备,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安全课件 > 法规标准

copyright@ 2010-2023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