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讲解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该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包括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工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和协调其他部门的应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协助上级政府履行应急职责。此外,条例还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要求其建立健全应急工作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在应急准备方面,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备相关部门。同时,条例要求政府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和指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特别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该条例为这些单位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要求,帮助其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应急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