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丰宁满族自治县牛圈子抽水蓄能电站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4·2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docx

上传人:人民至上 文档编号:201416 上传时间:2022-12-19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2.6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丰宁满族自治县牛圈子抽水蓄能电站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4·2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丰宁满族自治县牛圈子抽水蓄能电站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4·2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丰宁满族自治县牛圈子抽水蓄能电站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4·2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丰宁满族自治县牛圈子抽水蓄能电站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4·2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丰宁满族自治县牛圈子抽水蓄能电站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4·2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丰宁满族自治县牛圈子抽水蓄能电站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42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4 年 4 月 27 日 23 时左右, 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丰宁满族自治县牛圈子抽水蓄能电站道路工程施工项目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99.8 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第 493号令) ,2015 年 10 月 26 日,经丰宁满族自治县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安监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和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牛圈子抽水蓄能电站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42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并邀请县人民

2、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查阅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责任单位概况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所承揽的道路工程施工项目是丰宁抽水蓄能电站的辅助项目,总标的 2.86 亿元,项目位于丰宁满族自治县四岔口乡永利村。该公司于 2013 年 2月份中标,3 月份进场,5 月份开工,该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510000000025776(211) 、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川)JZ 安许证字【2008】0

3、00033、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编号:5101051300012、 税务登记证鄂国地税武字420104615571010 号等各种证照和相关资质齐全,属国有企业。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4 年 4 月 27 日 23 时左右, 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牛圈子抽水蓄能电站道路工程施工项目部支护五队工人王勇在下班回宿舍途中经过 2#路段通风洞口约 20 米处时,遇洞口右上方山上一约长 0.5 米、宽 0.3 米,厚 0.4 米的浮石滚落下来,砸到其胸部,致重伤。 (当时施工洞口上方因地层解冻致使山皮松动,留有浮石) 。(二)事故救援情况事发后现场人员及时电话通知安环部长

4、陈振华,陈振华赶到现场后组织人员将王勇送往县医院,途中王勇死亡。丰宁县医院出具了死亡证明。(三)事故报告情况事故发生后,项目部负责人郭浩东等人认为事故发生地点不在施工现场,而是在下班途中,所以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意外伤害事故,因此向当地派出所进行了报告,并由当地派出所出具了意外伤亡鉴定的文字说明,未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造成事故漏报。三、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企业疏于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周边隐患排查不到位,致使员工被山上滚落的浮石砸伤致死。(二)间接原因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未落实主体责任,日常隐患排查不到位。2、该企业未对施工现场周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3、2 号路通风洞口上方原始山皮因地层解冻松动后,未进行及时排险,致使浮石松动滚落。4、未在通风洞口人行道设置警示标志,安排警戒人员。(三)事故性质这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管理、隐患排查不到位造成的物体打击致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存有漏报行为。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一)建议由企业内部处理的责任人员1、陈振华,任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牛圈子抽水蓄能电站道路施工项目部安环部部长,因其对二号路通风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安排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人民币 2000 元,并将处理结果报丰

6、宁满族自治县安监局备案。2、韩德宇,2014 年度任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牛圈子抽水蓄能电站道路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副经理,因其对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安排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人民币 2000 元,并将处理结果报丰宁满族自治县安监局备案。(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郭浩东, 2014 年度任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牛圈子抽水蓄能电站道路施工项目部经理,因其对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工作安排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丰宁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郭浩东上一年度工资收入 131556.00 元30%的罚款,即人民币 39466.80 元整的罚款;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漏报, 对事故漏报负有责任,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试行) 第十一条第 (二)项之规定,建议由丰宁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郭浩东处以上一年度工资收入 131556.00 元 40%的罚款,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事故案例 > 物体打击

copyright@ 2010-2023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