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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公安局监管中心“2020.1.4”管道疏通塌方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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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人民至上 文档编号:201505 上传时间:2022-12-19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3.3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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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蚌埠市公安局监管中心“2020.1.4”管道疏通塌方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1 月 4 日晚 6 时左右, 蚌埠市公安局监管中心内拘留所南侧围墙外进行管道疏通作业时发生塌方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为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以下简称 安全生产法 ) 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 住建局、总工会及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同志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 2 名建筑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 “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

2、、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责任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薄弱环节,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现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地情况。“2020.1.4”管道疏通塌方事故发生在蚌埠市公安局监管中心内拘留所南侧围墙外。市公安局监管中心于 2017 年 12 月1 日竣工验收移交(质保期 2 年) ,2018 年 12 月 28 日整体投入使用。其院内有一条东西走向、直径 600 毫米的排污管道,埋深 2-3 米,由于投入使用后用水量较大管道发生淤堵导致排污不畅,2019 年 12 月 16 日,蚌埠市

3、公安局监管支队通知原施工负责人王文艺,要求其对监管中心内污水管网进行彻底排查及检修。 因监管中心一期、 二期工程施工项目部、监理部在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已解散,王文艺以原蚌埠市公安局监管中心项目部名义向监管支队报送了疏通方案,但未向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城建分公司报批。本次维修污水管道约 40m 长,计划工期 10 天。(二)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情况1.蚌埠市公安局监管中心:市公安局直属单位,位于合徐高速与蚌西路交叉口东北角,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负责日常管理,是此次管道疏通作业的业主方。2.王文艺: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城建分公司原蚌埠市公安局监管中心项目经理,是此次管道疏通作业的实际施工方。(三)

4、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2019 年 12 月 21 日, 王文艺联系朋友刘瑜到蚌埠监管中心现场进行查看,由于工程量较小,王文艺通过刘瑜找到包括死者程红亮在内的肖会祥、程增利、薛红军、闫会昌等 5 名工人从河北保定老家来蚌进行管道疏通维修施工。12 月 23 日肖会祥等 5 人于到达蚌埠,12 月 28 日开始清淤并更换损坏管道。2020 年 1 月 4 日下午 3 点左右,当维修作业移到事故发生地点后,除了更换管道外,还要再增加一座检查井,利于以后方便清淤维修。肖会祥安排挖掘机开始挖一个东西长约 3 米、基底南北宽 1 米深约 3.4 米的坑。基坑挖好后发现南北两节管道之间空挡内淤泥太多

5、,因王文艺有事外出,临时带班的肖会祥就安排程红亮下到坑底管道上,面向北清理中间空挡的淤泥,晚上 6 时左右,基坑南侧道路边的土体突然坍塌,将正在清淤的程红亮推倒埋在下边,在场的工人和有关人员紧急施救,约 12 分钟左右将程红亮扒出,监管中心的医护人员立即进行抢救并送往 902 医院,由于被埋的时间较长,当天晚上 7 点左右程红亮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蚌埠监管中心立即向局指挥中心进行了报告,蚌山公安分局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市公安局书面报告后及时向市高新区管委会和市住建局进行了通报并开展联合勘查,市住建局现场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施工、排除隐患,未发生次生事故。二、人

6、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一)人员伤亡情况蚌埠市公安局监管中心“1.4”管道疏通塌方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程红亮,男,汉族,45 岁,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唐 县 王 京 镇 西 安 里 村 * 号 , 身 份 证 号 码 :1306271975*0618。(二)直接经济损失蚌埠市公安局监管中心“1.4”管道疏通作业塌方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92 万元,主要用于工亡补偿。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一)事故直接原因1.排污管道的上方均为绿化带回填土,因下雨含水量较大且松软,在没有侧向压力的情况下极易坍塌。2.基坑开挖没有采取放坡措施,坡面太陡极易坍塌。3.基坑边堆载大量土方,远远超出基坑壁的承载能力。4.所挖基坑面狭小且没有采取支护措施。综合以上分析,基坑没有采取有效的支护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事故间接原因1.施工方没有组织开展施工风险辨识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定的疏通方案缺少预防基坑坍塌等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现场安全管理缺失。2.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基坑作业坍塌风险认识不足,没有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知识。3.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城建分公司有关人员印章管理不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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