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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阮桥镇“2018.3.29”坍塌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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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太和县阮桥镇“2018.3.29”坍塌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3 月 29 日 8 时 40 分左右, 位于太和县阮桥镇的一处老旧房屋在拆除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 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50.864 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 )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阜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太和县阮桥镇 “2018 3 29”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总工会和太和县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2、。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经调查认定,太和县阮桥镇“2018329”坍塌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一、基本情况(一)房屋和土地性质基本情况该房屋位于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阮桥镇阮桥村闵桥自然村原坟路东侧,土地面积 68 ,长 17m,宽 4m,二层砖混建筑,建筑面积 136 ,北侧与相邻建筑共用山墙。该房屋产权系赵

3、效海所有。该房屋从 2017 年 11 月至事故发生前处于闲置状态。该宗宅基地使用权情况:70 年代土地到户时,该宗地由生产队分给赵效海父亲赵广才使用,1983 年赵广才去世,赵效海弟弟赵孝峰继续使用,1985 年建三间瓦房,1992 年改建平房三间,1998 年赵孝峰去世,赵效海分得一间房子,2007年加盖二层使用至今。1991 年、2011 年两次农村宅基地统一登记发证当事人均未申请土地登记。由于太和县规划局未开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该宗地无规划许可证。(二)施工组织基本情况2018 年 3 月中旬,赵效海通过冷之奇介绍,联系到陈洪勤、赵心明,二人答应帮助联系周边村民参与赵效海房屋的拆除

4、工作。随后二人联系到赵心明的亲戚朋友赵心环、赵心玉、临时在家空闲的赵兴标、陈洪勤的近姻亲栾某等,一共 8 人参加拆除。每人费用按工时平均分配费用,费用共 4500 元。房屋拆除工程从 2018 年 3 月 20 日开始,持续至事故发生当天。(三)事发当天天气状况据太和县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记录数据显示, 3 月 29 日早晨8 点之前出现轻雾, 能见度 6KM-8KM, 全天能见度维持在 12KM左右。当日天气状况与本起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四)施工活动管辖所属情况根据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次拆除施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由太和县阮桥镇人民政府负责。二、事故发生经过、

5、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2018 年 3 月 29 日早晨,陈洪勤、赵心明、赵兴标三人,在赵效海房屋的二层楼板部位进行拆除施工作业。当时,该房屋的二层屋盖、墙体已基本拆除完毕。陈洪勤、赵心明负责用大锤砸楼板, 赵兴标负责用钢筋钳剪钢筋。 在拆除作业中,三人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具,未参照执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JGJ147-2016)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和防护措施,冒险作业。8 时 40 分左右,陈洪勤等 3 人在即将施工到该房屋中部位置时,二层楼板北端整体塌落,从而引起二层楼板整体坍塌。在二层楼板整体倾斜坍塌的过程中,位于该房屋南端山墙二层楼板上方,尚未拆除的

6、一个钢筋混凝土圈梁发生滑落,致使正在施工的陈洪勤等 3 人被砸。事故发生后,正在现场观察的赵效海用手机拨打 110 电话报警。周边群众拨打了 120 电话。派出所民警、消防官兵、医护人员相继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救援。陈洪勤等 3 名人员被救出后已无生命特征,医护人员现场确认 3 人死亡。(二)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此起事故共造成 3 人死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864 万元。伤亡人员基本信息如下:陈洪勤,男,52 岁,安徽省太和县居民,身份证号:,在本起事故中因楼板坍塌被砸死亡。赵心明,男,77 岁,安徽省太和县居民,身份证号:,在本起事故中因楼板坍塌被砸死亡。赵兴标,男,30 岁,安徽省太和县居民,身份证号:,在本起事故中因楼板坍塌被砸死亡。(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赵效海与 3 名死者亲属达成协议,由赵效海支付死者亲属赔偿金人民币 50 万元。 赵效海先期支付 20 万元,由于其家庭经济困难,阮桥镇人民政府代为垫付 30 万元。目前,该起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已基本结束。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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