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华路与北二环立交工程项目“44”一般事故调查情况2019 年 4 月 4 日 13 时左右,在位于西安市太华路与北二环立交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顶管工刘某在 Y6 接收井内西侧实施扶管作业时,Y6 接收井内西侧洞内顶部土层突然坍塌将刘某掩埋,经 120 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的相关规定,市政府批准成立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华路与北二环立交工程项目“44”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2、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分析、查阅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项目概况及相关单位概况(一)项目概况及工程进展情况2016 年 7 月 4 日,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建设单位)与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双方约定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该工程道路、桥梁与通道、雨水(含调蓄池及泵站) 、交通、照明工程,道路长度 1405 米。2016 年 1
3、0 月 25 日,西安市市政公用局与西安科信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本工程于 2016 年 9 月 25 日开工。(二)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概况1.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 :该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4 月 5 日。公司持有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施工。 (有效期:2017 年 3 月 22 日至 2020 年 3 月 22 日) 。 公司资质类别及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2.陕西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单位)成立于 2008 年 3月 17 日。经营范围:房屋建筑、机电安装、市政公用、水利水电、公路、铁路、电力
4、、化工石油、通信、矿山、冶金总承包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等;2016 年 9 月 15 日, 该项目负责人张瀛某代表陕西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 。汉都建设公司没有和雇佣工人签订正式的劳务合同,张瀛某采取按天结算方式直接支付雇佣人员工资。3.西安科信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11日。经营范围:市政道路,给排水,建筑工程的建设监理及技术咨询服务。该公司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该项目的具体负责人为总监陈利某。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2019 年 4 月 4 日 13 时左右,劳务工人刘某、李某
5、安未经允许先后下入位于太华路北二环立交工程东南角 Y6 接收井底,另一名工人马某运在 Y6 接收井上面。刘某在实施 Y6 接收井底西侧进行扶管观测作业时,井内西侧洞内顶部土体突然坍塌将刘某掩埋。 李某安、 马某运用手将刘某从土里刨出,经 120 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陕西汉都工程建设公司负责人立即通知死者家属并立即向大明宫派出所报案,公安未央分局法医现场勘察后排除了刑事案件。该项目负责人及时向曲江管委会大明宫保护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于当日下午 18 时许,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并开展初步核查。事发单位积极配合事故处理和善后赔偿事宜。(二
6、)伤亡人员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死亡人员基本情况:刘某,男,43 岁,生前系陕西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工人,从事顶管施工作业十余年,属于熟练工,工种属于井下顶管及砌护作业。本次事故合计共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约 128 万余元。三、事故发生原因(一)直接原因顶管工刘某等人违规作业,违反顶管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作业规定超挖 2 米左右。且洞内顶部没有任何安全支撑防护,导致一个随时有坍塌危险的作业空间存在。事发时刘某盲目进入该危险空间内,顶部土体突然坍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项目相关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1.陕西汉都建设工程公司(劳务)项目现场负责人张瀛某现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疏于现场日常管理,未安排技术人员监督指导施工;事发当天未认真组织每日班前安全教育活动,工人对施工操作规范不熟悉,造成对劳务工人日常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的违规掘进行为,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2.西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将施工图纸复印后交给劳务公司后,未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对具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和图纸交底流于形式,致使工人对施工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