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义乌市“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5 年 1 月 9 日 20 时 30 分许,义乌市商城大道浙江大学附属第四医院附近地段发生一起较大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死亡人员名单详见附件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2014 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 的通知精神,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及义乌市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 2),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
2、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车辆情况1.浙 GJY678 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雷克萨斯 LEXUS,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钱洪兴,车辆检验有效截止日期 2016 年01 月止。车辆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00 万)。2.豫 AG6530 号 重 型 自 卸 货 车,品 牌 型 号:豪 泺 牌ZZ3257M3847C,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叶中鹏;车辆检验有效截止日期 2015 年 07 月止。车辆在中
3、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00万)。3.浙 GR992F 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马自达牌 CA7200ATE5,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张峰;车辆检验有效截止日期 2016 年12 月止。车辆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50 万)。(二)当事人情况1.钱舒明,女,汉族,出生日期:1995 年 06 月 29 日,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4 年 08 月 04 日,系浙GJY678 号小型轿车驾驶人。2.叶中鹏,男,汉族,出生日期:1972 年 10 月 11 日,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09
4、 年 10 月 13 日,系豫AG6530 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及所有人。3.张峰,男,汉族,出生日期:1975 年 11 月 25 日,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06 年 12 月 08 日,系浙 GR992F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及所有人。4.钱洪兴,男,汉族,出生日期:1972 年 09 月 10 日,系浙 GJY678 号小型轿车乘车人。5.吴旭安,女,汉族,出生日期:1970 年 11 月 19 日,系浙 GJY678 号小型轿车乘车人。6.钱江涛,男,汉族,出生日期:1997 年 07 月 26 日,系浙 GJY678 号小型轿车乘车人。(三)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事故现场位于义
5、乌市商城大道东傅宅村地段,商城大道呈东西走向,东往紫金北路,西至 310 省道。南侧为下傅宅村,北侧为浙大附属四院,由西往东方向设有两条机动车道及一条非机动车道,每条车道宽度均为 380cm,道路中间有隔离绿化带,机动车道之间施划有白色虚线,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施划有白色单实线,沥青路面,有路灯照明,视线好,该地段限速 60 公里/小时。商城大道(37 省道至阳光大道段)全长约为 2 公里,为商城大道(03 省道至信联街)的一部分,2005 年通过竣工验收后,由义乌市交通运输局下属的义乌市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管理维护。2013 年 5 月 1 日,该路段产权管理事项全部移交至义乌市住房和城乡
6、建设局,由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权负责管理维护。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2015 年 1 月 9 日晚上 8 点 28 分许,钱舒明驾驶浙 GJY678 号小型轿车(载有钱洪兴、吴旭安及钱江涛)由西向东途经义乌市商城大道东傅宅村地段,遇到同方向张峰驾驶浙 GR992F号小型轿车从非机动车道变更至慢速机动车道,钱舒明从慢速机动车道变更至快速机动车道,与同方向在快速机动车道上行驶的由叶中鹏驾驶的豫 AG6530 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后两车驶入道路中间隔离绿化带并与绿化带上的电线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及电线杆损坏,钱舒明、钱洪兴、钱江涛及吴旭安受伤,其中钱洪兴、钱江涛及吴旭安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医疗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并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善后处理工作,现事故善后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三、事故直接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1.钱舒明驾驶浙 GJY678 号小型轿车途经事故地段遇情况操作不当,从慢速机动车道变更至快速机动车道时,影响快速车道内的车辆正常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2.叶中鹏驾驶擅自改变车辆构造的豫 AG653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