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磐安县“3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4 年 3 月 22 日 15 时 30 分许,磐安县磐新线 38KM+540M澄岭路段发生一起两车碰撞,造成 3 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2014 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 的通知精神,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及磐安县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
2、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车辆情况1.浙 FB4437 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浙江平湖天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登记地址为浙江省平湖市当湖镇城南西路梅园,车辆登记日期:2007 年 9 月 24 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 2014 年 4 月,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00 万元。事发当天,该车被平湖市大自然旅行社(嘉兴神州铁道旅行社)租赁后运送游客到磐安,核定载客 55 人,实际载客 55人,事发时,车载记录仪未打开。2.浙
3、GEP561 五菱牌七座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陈新平,登记地址为浙江省磐安县胡宅乡塘田村前门山 36号,车辆登记日期:2014 年 2 月 26 日,登记至今无交通违法记录。车辆检验有效期至 2016 年 2 月,车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公司投保交强险。3.事后经浙江大昌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机动车检测站检验,浙 FB4437 和浙 GEP561 事故时转向系和制动系均处于有效工作状态。(二)驾驶员情况1.顾海田,男,汉族,1971 年 5 月 27 日出生,准驾车型:A1、A2、D,驾驶车辆:浙 FB4437 号大型普通客车。事故后,磐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金华市
4、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顾海田的血液金公司鉴(化)2014928 号:在送检的顾海田血液(检材编号为 LH20140928-1)中未检出乙醇成分。2.陈新平,男,汉族,1972 年 7 月 18 日出生,准驾车型:C1、D,驾驶车辆:浙 GEP561 号七座小型普通客车。陈新平原有浙 GEB513 号 8 座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该车自 2012 年 9月起至事发前无交通违法记录,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8 月有 4 次交通违法记录,其中超速违法 1 次,超速 28%(限速50 码)。事故后,磐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金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新平的血液金公司鉴(化)2014929号
5、:在送检的陈新平血液(检材编号为 LH20140929-1)中未检出乙醇成分。(三)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事故现场位于磐新线 38KM+540M 澄岭路段,该路段为东西走向二级公路,一般坡(经现场测量计算坡度为 2.5%),水泥路面,机非混合车道,道路中间施划有黄色单虚线,南、北两条机动车道宽分别为 350 厘米与 330 厘米,机动车道南、北两侧有路肩,宽均为 90 厘米,道路北侧现场往东方向有连续钢质护栏,东往尖山方向,西往胡宅方向,南为山体,北为田地。现场往尖山方向约 200 米处有向左急弯路标志和40 公里/小时的限速标志,现场往胡宅方向约 700 米处有连续弯路标志和 40 公里/小时的
6、限速标志。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2014 年 3 月 22 日 15 时 30 分许,浙江平湖天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顾海田驾驶浙 FB4437 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人数 55 人,实载 55 人(游客 52 人,导游 2 人,驾驶员 1 人),沿磐新线从胡宅乡驶往尖山镇方向。途经磐新线38K+540M 澄溪岭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越过中心线与从尖山镇驶往胡宅乡方向由陈新平驾驶的浙 GEP561 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新平及车内人员陈秀良当场死亡、陈炉生受伤,后陈炉生经医院抢救无效于 2014 年 3 月 23 日5 时死亡、二车受损的较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磐安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率公安、安监、交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同时通知施救单位、120 急救中心及县消防大队赶赴事故现场,迅速开展事故处置和伤员救治,县交警大队立即开展现场勘查和道路管制分流工作,当日 23 时30 分,事故现场恢复交通。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1.浙 FB4437 号机动车驾驶员顾海田在发现对方来车占道行驶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减速制动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