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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禹会区“2017.7.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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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04694 上传时间:2022-12-26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4.4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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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蚌埠市禹会区“2017.7.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7 月 21 日,禹会区原柴油机厂院内一处厂房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3.6 万元,当事人韩克站被轻度烧伤。事故引起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府主要领导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扑灭火灾,妥善处理善后,查清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举一反三推进“百日除患铸安”专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32 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安监局牵头成立了由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支队和禹会区政府有关人员组成

2、的禹会区“2017.7.21”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市调查组),并邀请了禹会区纪委、检察院同志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市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和专家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对策措施。现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一、事故有关情况(一)事故概况2017 年 7 月 21 日 11 时 43 分,禹会区原柴油机厂院内的一处厂房(韩克站租用)着火,火灾持续时间近 2 小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二)事故发生场所基本情况起火建筑物为韩克站租用禹会区原柴油机厂院内的一处厂房(共一层,层高约 7 米,总建筑面积约 100 平方米)

3、,以及韩克站在厂房外北部空地上擅自搭建的三间彩钢板房(内部不分隔),经调查,该厂房被韩克站用于收集、贮存、处置经营废机油、废柴油、废矿物油(均为危险废物)和沥青等,通过搅拌、提纯等操作过程后进行分装、出售。柴油机厂始建于上世纪 60 年代,设计用途为生产厂房。该厂于上世纪 90 年代倒闭,目前被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储。2016 年孟诚与该公司签订了原柴油机厂厂房租用协议,其中一处转租给韩克站。截至火灾发生前,厂区内共有约 70 个租户进行生产、经营以及储存。火灾过火面积约 460 余平方米,现场堆放大量铁桶,铁桶内主要存放废机油、废柴油、沥青等物质。主要受损物品为韩克站堆放的油品及毗邻

4、厂房(租户用作仓库,放置床垫、沙发和箱装饮料、白酒等)。起火部位位于彩钢板房内卷帘门的西北侧。该部位地面上有三台齿轮泵(对韩克站第三次询问时,其说明有一个泵处于工作状态),以及散落的电线(通过勘验,电线是从南侧厂房拉至彩钢板房,电线敷设痕迹较为清晰)。在彩钢板房外靠近南侧厂房处,发现一个疑似电钻机残骸和铁质搅拌头(根据知情群众提供,当事人存在将电钻机与搅拌头连接来搅拌桶内物质的操作过程)。(三)事故抢险处置情况2017 年 7 月 21 日 11 时 43 分,市消防支队接到报警称,禹会区原柴油机厂一厂房(韩克站租用)着火,支队指挥中心迅速调集禹会、高新中队前往处置。随后,又调集特勤、经开、淮

5、上、龙子湖、蚌山等中队前往处置。13 时 30 分许,现场明火被基本扑灭。火灾发生后,市政府主要领导及禹会区有关领导及时赶赴现场,指挥火灾扑救及后期处置工作。二、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一)事故直接原因该起火灾的起火原因可排除放火、生活用火、雷击、吸烟、使用蚊香和明火引起可燃液体蒸汽爆炸的可能,是韩克站违规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进行操作时,电气线路或设备产生电火花引起可燃液体蒸汽爆炸(爆燃)引起的火灾事故。(二)事故间接原因1.韩克站安全意识淡薄,未经许可擅自收集、贮存、处置经营危险废物,对存在火灾隐患视而不见,疏于防范,违规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2.孟诚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

6、条件的韩克站,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不力。3.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不到位,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没有认真履行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职责。4.禹会区大庆社区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消防安全检查和查处违建工作不力。5.禹会区长征派出所落实消防安全检查职责不到位,对辖区的火灾隐患没有认真全面排查,对非重点的消防区域检查和管理不力。6、禹会区环保局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不到位,查处无证收集和处置经营危险废物行为不力。(三)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和有关部门监管不力导致的生产经营性火灾责任事故。三、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韩克站,违章作业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禹会区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对其未经许可擅自收集、贮存、处置经营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建议由禹会区环保局立案查处。2.孟诚,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个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禹会区安监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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