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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豪波置业有限公司 “2016.11.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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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池州豪波置业有限公司“2016.11.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11 月 6 日 08:50 许,池州豪波置业有限公司在组织工人对池州市玖龙大厦外墙进行维修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死亡 1 人。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池政办200785 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2016 年 12 月 13 日,市安全监管局牵头成立池州豪波置业有限公司“2016.11.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有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

2、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概况池州市玖龙大厦,由池州豪波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开发建设,杭州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工程总造价8188.4420 万元,总建筑面积 40942.21 平方米,占地 4642平方米,共 28 层,分为地下 1 层,地上 27 层(其中:1-5层为商业用房,6-27 层为公寓)。大厦于 2011 年 3 月 19 日开工建设,2014 年 6 月 10 日通过主

3、体工程竣工验收,2014年 8 月 5 日通过综合验收交付业主使用。事故发生时,外墙装修工程已过两年质量保修期。池州豪波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5 月 6 日,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玖龙大厦 2714 室,注册资本 5080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姜某,总经理姜某,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因池州市玖龙大厦项目结束,2016 年 4 月后,公司营销部、工程部、财务部撤销,除营销部和行政部各留守一人外,公司已清退所有员工。公司后续事宜全部移交至行政部经理张某君(兼职财务),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委托,负责在池一切事宜。二、事故经过及抢救情况2

4、016 年 10 月,池州豪波置业有限公司行政经理张娅君陆续接到池州市玖龙大厦外墙维修报告。张某君向公司总经理姜帆报告时,被告知从原工程部通讯录中找人维修。张某君遂通过电话联系到维修工姜长友。后姜某友因腿部受伤住院无法进行维修作业,就由维修工董某军负责池州市玖龙大厦外墙维修工作。11 月 6 日 08:30 左右,董某军、张某昌、孙某霞三人带着斧子、抹子、工作绳等工具(工具是由董某军带来的),来到池州市玖龙大厦 24 层平台,着手维修准备工作。工作安排是董某军和张某昌沿两根工作绳分别进行维修作业。因张某昌的工作绳放不下去,董某军就让张某昌到一楼换另一条绳子。08:50 左右,董某军沿工作绳往下

5、开始作业(未佩戴安全绳),在下滑至 20 层中时,工作绳在距锚固绳端约 13.6m 处(20 层顶处)断裂,董某军俯面侧摔至 7 层平台空调外机处,受伤。此时,张某昌刚走到一楼电梯口,就听到有住户说“有人掉下来了”。于是张某昌就跑到一楼保安办公室,将事故告诉了保安大队长吴某兵。吴某兵得知事故后,立即拨打 110、120。10 余分钟后,110、120 到达现场。09:15 左右,董某军经 120 现场紧急诊治无效死亡。董某军,男,37 岁,马衙街道办事处峡山社区居委会塥埂组人,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事故发生后,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指导善后处置工作

6、。三、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一)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董某军安全意识淡薄,在无安全绳防护的情况下,系带直径磨损超过 10%(原直径 29mm,现场测量 26mm)、有多股断绳且达到报废标准的工作绳进行高处作业;工作绳因不能承载负荷在 20 层顶处断裂。2、间接原因(1)安全管理缺失。池州豪波置业有限公司未安排专门人员对池州市玖龙大厦外墙维修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仅由董某军等劳务人员自行实施外墙维修作业;未有效督促施工人员编制高处作业实施方案,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个人从事外墙维修作业,安全审核把关不严;未对施工人员所使用的工作绳等设备进行检查检验,致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完全缺失。(2)安全教育不到位。池州豪波置业有限公司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知识教育。(二)事故性质这是一起企业安全管理缺失,从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违章作业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1、董某军,池州市玖龙大厦外墙维修工,安全意识缺乏,在无安全绳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系带磨损严重的工作绳冒险实施高处维修作业,导致工作绳断裂坠落至七层平台受伤死亡,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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