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如皋市长江高级中学“11·2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

安全生产视频网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06018 上传时间:2022-12-30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3.2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如皋市长江高级中学“11·2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如皋市长江高级中学“11·2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如皋市长江高级中学“11·2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如皋市长江高级中学“11·2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如皋市长江高级中学“11·2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如皋市长江高级中学“112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11 月 26 日 15 时左右,如皋市长江高级中学(以下简称:长江高中)在建文化连廊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监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石祚国、石海斌、陈霞三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形

2、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及承包概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江苏艾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美公司),住所:武进区嘉泽镇成章村;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自强;成立日期:2008 年 3 月 24 日;经营范围: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持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南通继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继隆公司),住所:如皋市磨头镇新徐村十九组 26 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沙海继;成立日期:2014 年11 月 3 日;经营范围:金属材料、

3、建筑材料等销售,钢结构工程设计、施工(未取得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二)承包概况2018 年 10 月 10 日,艾美公司与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接长江高中内的“如皋市长江镇 2018年第三批绿化工程 2 标”工程,项目经理杨建洪,实际负责人为石朗田(别名:石朗宏)。2019 年 8 月 9 日,石朗田(宏)与继隆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将长江高中文化连廊以包工包料形式发包给继隆公司,工程价款 31 万元。继隆公司沙海继将施工劳务分包给申跃平,口头约定每平方米120 元,辅料按实结算。申跃平再将劳务施工发包给沙荣发。文化连廊项目于 2019 年 10 月开工,事

4、故发生时,文化连廊钢结构施工已经完成,最后进行玻璃安装作业。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2019 年 11 月 26 日下午,沙荣发组织王金桂、孙修平在长江高中文化连廊(长 71.6 米、宽 6.16 米、高 3.8 米)钢结构屋面上安装玻璃。15 时左右,沙荣发(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站在钢结构屋面玻璃上,在与王金桂交谈并试图移动时,突然左脚踩空,自尚未安装玻璃(约 1.2 米宽)的钢结构空格中摔到地面。现场人员见状立即施救,并拨打 120 电话,120 救护车赶到后,将沙荣发送至如皋港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三、调查取证情况专家技术分析报告(节选)事故作业部位现场勘查情况:作业人员及

5、钢结构下方无防护措施。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5.2.3 规定,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15 万元。死者沙荣发,男,汉族,1966 年 6 月 16 日出生。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沙荣发高处作业时,左脚踩空导致身体失去平衡坠落地面受伤死亡。(二)间接原因1.艾美公司将钢结构施工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未对工程施工进行安全生产管理;2.继隆公司无相关资质承接钢结构工程,现场安全防护、安全管理缺失;3.高空作业时,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品;4.工程发包安全管理

6、不到位。(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长江高中“1126”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六、事故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1.继隆公司沙海继,无相关资质承接钢结构工程,现场安全防护、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处理建议: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艾美公司项目实际负责人石朗田,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处理建议: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沙荣发,安全意识淡薄,高处作业时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处理建议:鉴于其已经死亡,故不再追究责任。4.现场负责人申跃平,现场安全防护、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处理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跃平给予相应行政处罚。5.艾美公司项目经理杨建洪,未履行该工程的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处理建议:由艾美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艾美公司将钢结构施工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未对工程施工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处理建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事故案例 > 高处坠落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