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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迁建项目急诊医技楼电梯井“5.1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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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06059 上传时间:2022-12-30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4.0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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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迁建项目急诊医技楼电梯井“5.1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5 月 18 日 11 时许,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迁建项目室内外装修一标段急诊医技楼南侧电梯井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63 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批准成立了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迁建项目急诊医技楼电梯井“5.1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总工会、公安局、住建局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并聘请建筑施工等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2、。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专家论证、谈话询问、调阅资料,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确定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工程项目及事故单位概况(一)工程概述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迁建项目室内外装修一标段工程,位于晋中市榆次区汇通南路以西,环城南路以北的近城村南。总建筑面积 80724 平方米,框架结构,地上五层,地下一层。(二)工程项目参建单位1.代建单位:赛鼎工程有限公司2.施工单位: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监理单位:赛鼎工程有限公司(

3、三)施工单位情况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建艺大厦 19 层东;法定代表人:刘海云;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JZ 安许证2014020638,有效期为2020 年 3 月 30 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四)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2015 年 5 月 26 日,市住建局为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迁建项目 发 放 了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许 可 证 编 号:1*201505260501。2016 年 7 月 1 日,晋中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下达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书,正式实施对该工程的安全监督。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

4、况2017 年 5 月 18 日 11 时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迁建项目部工人白三林发现该迁建项目室内外装修一标段急诊医技楼南侧地下室电梯井内躺着一个人,周围可见血迹。白三林立即用手机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打完电话后他立即向值班领导韩利利进行了报告。韩利利赶到现场,看到在负一层电梯井内半趴半躺着一个人,满脸血肉模糊。120 救护车到达后,医护人员把人抬上来进行抢救,后经医生诊断,人已经死亡。经晋中市公安局法医现场勘验,查明死者叫郝文亮,男,1970年 3 月 12 日生,系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董村镇董村人。经查,死者郝文亮曾于当天上午到晋中一院迁建项目工地找韩利

5、利揽活,因没有适合他的工作,未被录用,但郝文亮仍继续滞留于施工现场,导致其于当天上午 11 时许不慎坠入电梯井死亡。三、事故善后处理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排韩利利负责死者善后处理工作,经与死者家属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死者家属给予经济赔偿。四、事故原因及性质(一)事故直接原因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迁建项目部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致使郝文亮从四楼坠入电梯井内。(二)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1.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迁建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施工现场实

6、施监督;未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和场所(如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和孔洞口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建设方和监理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督促检查不力;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事发电梯井口处安全警示标志缺失的安全隐患。3.晋中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履行安全监督职责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对所属范围内单位工程的安全管理,对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督促不力,对施工单位未执行电梯井口安全防护规范标准的问题失察。(三)事故性质调查认定,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迁建项目急诊医技楼电梯井“5.18”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建议由市安监局处罚的人员(2 人)1.刘海云,男,群众,59 岁,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安监局处上一年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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