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为有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安全生产 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 办发201520 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 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 号)等有关规定,2015 年7 月 29 日,国 务院安委会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的,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黑名单”:(1)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 死亡 10 人及以上的;(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
2、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 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3)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 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 改或整改不到位的;(4)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5)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 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査频次,每半 年至少进行 1 次抽査.每年至少约谈 1 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在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 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有关规 定,制订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彫中,对该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时向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黑名单”管理 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规定,对纳入“黑名 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 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 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