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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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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06918 上传时间:2022-12-31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17.9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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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板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1 总则与适用范围1.1 总则为加强板式换热器及垫片产品的质量监督,确保板式换热器及其垫片的产品质量,根据国家标准 GB 16409 板式换热器,制定本办法。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可拆卸式和半焊式板式换热器(以下简称“板式换热器”)制造厂、组装厂和密封垫片(以下简称“垫片”)生产厂,上述企业应按本办法取得相应的产品安全注册证。1.2.1 板式换热器制造厂系指具备板片生产手段的制造厂。1.2.2 板式换热器组装厂系指不具备板片生产手段,仅依靠外购板片组装板式换热器的企业。1.2.3 板式换热器垫片厂系指生产板式换热器垫片的企业。1.3 申证单元申证单元分板式换

2、热器申证单元和垫片申证单元。1.3.1 板式换热器申证单元板式换热器申证单元按类别和单板计算换热面积范围划分。注册类别 A 类垫片式板式换热器 B 类半焊式板式换热器注册级别 A1A2A3B1B2B3单板计算换热面积(m2)0.300.31.01.00.300.31.01.01.3.2 垫片申证单元垫片申证单元按材料划分。注册类别类类材料橡胶其它 2 注册程序板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和发证。2.1 申请2.1.1 申请产品安全注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a.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b.企业的申证产品应满足国家标准 GB 16409板式换热器的要求

3、;c.申证产品应具备有效的图样和技术文件;d.企业应具备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附件一);e.企业应具备能够保证申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及场地等(附件二)。2.1.2 凡符合 2.1.1 规定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向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容标委”)提交申请书。2.1.3 已按本办法取得产品安全注册证的企业,申请单元增项时,也应向“容标委”提交申请书,但安全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不变。2.2 受理2.2.1 自收到企业的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容标委”按本办法完成初审并做出是否受理的批复,同时通知申请企业和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热设备分委员会(以下简称“换热分委

4、”),逾期则视同受理。2.2.2 受理批复下达后,申请企业应完成自查报告并提交“换热分委”,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a.企业概况;b.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状况;c.有关标准的执行情况;d.申证单元所包含的产品系列;e.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2.2.3“换热分委”自收到申请企业自查报告之日起,一般应在 6 个月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审查工作。由于申请企业自身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审查的,受理批复自行失效。2.3 审查审查包括产品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和生产条件三部分。2.3.1 产品检测2.3.1.1 产品抽样a.抽样由“换热分委”认可的检测单位负责,抽样采用随机方式进行,从企业申报的属于同一申证单元的所有合

5、格产品中进行抽样;b.抽取的样品应当场加封,贴上审查封条;c.样机的启封由抽样单位负责,启封时应核对封样单、封条、样机等情况,并做好记录。2.3.1.2 检测a.产品及其零部件的现场检测;b.检测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样机(或样品)的检测工作,并提交检测报告;c.检测项目按申请书中的规定逐项进行。2.3.2 审查内容:a.听取申请企业的自查报告;b.审查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状况,近年来用户反馈意见和处理情况;对已取得 ISO9000 系列认证的企业,重点检查其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c.审查必要的生产手段和技术装备情况。2.3.3 审查时间每个申证单元为 2 天,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

6、加 1 天。2.3.4 审查意见审查组在完成审查后,应根据审查内容和申证单元样机(或样品)的检测结果,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暂不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a.具备条件:申请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满足本办法附件一的要求;申请企业具备本办法附件二规定的基本条件;产品抽样检测结果合格。b.基本具备条件:申请企业基本满足 a 条的要求,但存在经短期整改后可以解决的一般性问题。c.暂不具备条件:申请企业基本满足 a 条的要求,但存在经短期整改后可以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应进行复查。d.不具备条件:产品抽样检测结果或质量保证体系或生产条件存在严重问题。2.3.5 审查意见处理2.3.5.1 审查意见为具备条件的,提交“换热分委”。2.3.5.2 审查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企业应根据审查组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审查组应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或核查)确认,整改合格的,按 2.3.5.1 条处理;整改不合格的,按暂不具备条件处理。2.3.5.3 审查意见为暂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企业应根据审查组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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