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生产“吹哨人吹哨人”制度制度(一)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制定本制度。(二)按照鼓励身边人举报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方便职工、分级负责、依规查处、适当奖励的原则,对被举报投诉的隐患问题和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时限和管辖权限组织核查处理,对举报人实施奖励。(三)“吹哨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受理人员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吹哨
2、人”,不得泄露“吹哨人”的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因“吹哨人”行使举报权而对“吹哨人”进行报复,对存在打击报复的部门或个人,经查实给予严厉处分。(四)“吹哨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网络、来访等形式举报投诉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和违法等行为。(五)“吹哨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六)“吹哨人”发现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进行举报投诉的权利:1、入井带班领导违章指挥的;2、对发生的事故故意隐瞒的;3、未严格执行干部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的;4、作业范围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强制工人作业的;5、对员工有“三违”行为而不制止的;6、未遂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汇报、追查和处理的;7、不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而违章生产的;8、生产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有效治理继续生产的;9、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10、其他需要举报的内容的。(八)受理举报的部门或机构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1000 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