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兴隆县兆龙食品有限公司“6.14”锅炉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6 月 14 日 2 时左右,兴隆县兆龙食品有限公司锅炉发生爆炸,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 120 万元。事故发生后,兴隆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2017 年 6 月 14 日,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493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成立了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为组长,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县纪检委、县工会、县人社局、大杖子镇政府等部门为成员的兴隆县兆龙食品有限公司锅炉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全程参与事
2、故调查。事故调查组依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死亡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责任单位及生产概况(一)事故责任单位概况兴隆县兆龙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兴隆县大杖子镇柳河口村,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11 月,注册资本 100 万元,占地面积 4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现有企业员工 23人,已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周新春,注册号为1308
3、22000009605。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为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证日期:2015 年 9 月25 日,证书编号为:QS130817010024,有效期至 2018 年 10月 31 日,企业备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周华宾,档案编号:A201508050197,有效日期至 2019 年 8 月 4 日。特 种 设 备 操 作 人 员 资 格 证,赵 春 华,档 案 编 号:G201506010023,有效日期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二)生产概况兴隆县兆龙食品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果丹皮系列产品。生产工艺:原材料山楂经人工选果后进行清洗,果选干净后,通过锅
4、炉蒸汽加热煮果并配料,打浆搅拌添加白糖和食品添加剂,山楂打成山楂浆存入罐中,用刮片机把山楂浆刮在玻璃片上,放入烤房烘烤,待烤熟后起下山楂片,推入晾晒间凉放、裁切、包装销售。事故地点及设备概况:锅炉房位于该公司西侧,距厂区南门 78 米左右,距东侧白糖库 5 米,向南距杂品库 11 米,锅炉房西侧为山坡(该公司边界)。锅炉房面积104 平方米,锅炉为南(前部)北(后部)坐落,炉门位于该锅炉前部。发生事故的锅炉由河南省热丰锅炉有限公司2012 年 6 月 20 日制造,型号为:DZH2-1.25-A,固定式承压手烧蒸汽锅炉。2012年8月8日由锅炉生产厂家进行安装,并经过了安装监检,2012 年
5、9 月 5 日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锅冀 XLJ0367。该锅炉发生事故时在检验有效期内运行(内部检验有效期至 2018 年 8 月 1 日,外部检验有效期至 2017 年 10 月 8 日)。(三)事故锅炉技术分析情况安全附件:安全阀 2 只,校验有效期至 2017 年 7 月 12 日,事故发生后经校验复核动作可靠。压力表 2 块,检定有效期至 2017 年 5 月 17 日,2 块压力表全部超过检定有效期 28 天。锅筒撕裂位置厚度检测:距锅筒撕裂处边缘 20mm 处两侧测量计 20 处,数值(单位:mm)分别为:8.2、9.1、8.1、8.5、6.4、7.3、8.5、7.6、
6、7.4、9.0、7.4、9.0、8.2、9.1、8.1、8.5、6.4、7.3、8.5、8.3、8.1、7.0,断裂刃口锋利,距锅炉撕裂处边缘 100mm 处两侧测量计 20 点,数值(单位:mm)分别为:10.3、10.9、10.8、10.6、10.2、10.0、8.4、8.1、9.2、10.1。锅筒顶部测量数值为 12.2mm、12.3mm,查阅锅炉出厂质量证明书,锅筒设计厚度为 12mm。撕裂口两侧长度:2.34m、2.44m;鱼口撕裂长度左侧 350mm、右侧 400mm,锅筒过热垂直高度 700mm(锅筒设计直径 1200mm),过热面积约 5.5m2。由此可知,锅炉筒板经过高温后发生塑性变形过程,筒板材料明显减薄,材料强度下降,出现塑性大面积撕裂。表明锅炉已经经过严重缺水和干烧过程。现场观察:锅炉过热面筒体材料呈青蓝色,证明材料过热面已经受了高温,有过超温现象产生;撕裂处刃口锐利,断面呈韧性断裂。锅筒注水口附近,有新生成的注水痕迹且有湿痕,湿痕直径 50mm 左右,说明有过注水操作。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上报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兴隆县兆龙食品有限公司原司炉工赵春华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