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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1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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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1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 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干部、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 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 作规定、中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中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 定、 中国*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及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 中国*集团公司受处理领导人员经济处罚暂行规定 、 中 国*集团公司员工奖

2、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 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 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明确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工 作的表彰与奖励、处理与处罚。 2 2 第四条 本办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 结合、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 第五条 对安全生产业绩优异的企业、 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 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 根据事故性 质和责任划分,按照本办法和集团公司相

3、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和处理。 第七条 事故结案时,负责结案的各级相关部门必须审核对 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 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事前应经集团公司审 核。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的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九条 为贯彻执行本办法,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均应建 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以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 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企 业、集体、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受表彰企业、集体、 班组和个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 基层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办法。 3 3 集团公司支持和奖

4、励安全生产管理上被国际、国内和行业 认可的“良好实践”及创新。 第十一条 安全奖励资金列支渠道: (一)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其安 全奖励资金在年度工资总额核定时应予安排;受表彰与奖励的 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其奖励资金由集团公司单独核定受奖工 资额度; (二)基层企业在年度预算时,应在工资总额中设立安全 生产奖励资金,其额度应经过总经理(厂长)办公会批准。设 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应履行相关批准或备案手 续。 第三章 处理与处罚 第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依据事故调查结论, 结合企 业类别与情节,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标准执行集团 公司相应业绩考核办法。 第

5、十三条 本办法对员工的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经济处罚、 处分、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级、 撤职。 警告期限为六个月;记过期限为十二个月;降级期限为十 二个月;撤职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 4 4 各类评优评先,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工资、级别和职 务。 第十四条 对员工进行处理或处分的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一)通报批评,5000 元; (二)警告,10000 元; (三)记过,20000 元; (四)降级,30000 元; (五)撤职,40000 元。 第十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责令限期改正情形, 逾期 未改正的, 给予1000020000元经济处

6、罚; 处罚后仍未改正的, 给予降级处分;如因未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给予撤职处分。 其他相关领导视其情节,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隐患排查、风险评估等已确认或已有结论的事故隐 患和突出风险; (三)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 书要求整改的事项; (四)集团公司对相关领导约谈提出的整改事项; (五)集团公司通过其他正式途径要求整改的事项。 第十六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 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5 5 (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 的负责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 领导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 (安全总监)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六)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管理 人员的处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对事故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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