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关于印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试行)的通知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22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 号),根据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进一步加强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组织制定了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安全指南),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各地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健全相关部门联合工作机制,严管严控托育机构火
2、灾风险,坚决防止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要组织开展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培训,做好安全指南内容讲解和答疑释惑。要指导托育机构对照安全指南进行自查自改,落实火灾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强化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2022 年 1 月 14 日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本指南中的托育机构,是指为 3 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为规范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工作,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制定如下指南。一、消防安全基本条件(一)托育机构不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地下或半地下,具体设置楼层应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3、B50016)的有关规定。(二)托育机构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和彩钢板建筑内,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三)托育机构与所在建筑内其他功能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当需要局部连通时,墙上开设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托育机构与办公经营场所组合设置时,其疏散楼梯应与办公经营场所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四)托育机构楼梯的设置形式、数量、宽度等设置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疏散楼梯的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托育机构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托育机构中建筑面积
4、大于 50 平方米的房间,其疏散门数量不应少于 2 个。(五)托育机构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不得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为防止婴幼儿摔伤、碰伤,确需少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时,应与电源插座、电气线路、用电设备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六)托育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大中型托育机构(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 的有关规定)应按标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不安装声光报警装置);其他托育机构应安装具有联网报警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安装简易喷淋设施。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建筑长
5、度大于 20 米的疏散走道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托育机构应设置满足照度要求的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托育机构每 50 平方米配置 1具 5Kg 以上 ABC 类干粉灭火器或 2 具 6L 水基型灭火器,且每个设置点不少于 2 具。(七)托育机构使用燃气的厨房应配备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燃气紧急切断装置以及灭火器、灭火毯等灭火器材,并与其他区域采取防火隔墙和防火门等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八)托育机构应根据托育从业人员、婴幼儿的数量,配备简易防毒面具并放置在便于紧急取用的位置,满足安全疏散逃生需要。托育从业人员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具备协助婴幼儿疏散逃生的能力。婴幼儿休息床铺设
6、置应便于安全疏散。(九)托育机构应安装 24 小时可视监控设备或可视监控系统,图像应能在值班室、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应少于 30 天。(十)托育机构电气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由具备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燃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应采用合格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和燃气灶具、阀门、管线。二、消防安全管理(十一)托育机构应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负责具体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托育从业人员应落实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托育机构与租赁场所的业主方、物业方在租赁协议中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十二)托育机构应制定安全用火用电用气、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培训演练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十三)托育机构应严格落实防火巡查、检查要求,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用火用电用气和锁闭安全出口等行为,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十四)托育机构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半年至少接受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尤其是加强协助婴幼儿疏散逃生技能的培训。(十五)托育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