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讲解了危险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及监督管理活动的相关规定。该办法明确了生态环境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等主管部门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协作机制,共享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文件强调危险废物转移应遵循就近原则,跨省转移优先选择相邻或区域合作的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设施为主。同时规定,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联单制度,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并公开相关污染防治信息。运输危险废物需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移出人、承运人和接受人在转移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
2、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不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或遗撒危险废物。移出人负责核实承运人资格、签订合同、制定管理计划、建立管理台账、填写转移联单并跟踪废物处理情况。承运人需核实联单信息、准确记录运输轨迹、确保安全运输并将废物送至指定地点。接受人要核实接收信息、如实填写联单、按规定贮存利用处置废物并向移出人反馈结果。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涉及危险废物转移的企业和个人,特别是从事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的相关单位。它为这些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确保危险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全过程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医药、电子、金属冶炼等行业中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专门从事危险废物运输、处理的专业机构。此办法也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指导其依法履行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