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_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doc

安全生产视频网
上传人:安全人之家 文档编号:208705 上传时间:2023-01-07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00.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_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_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讲解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规范和要求,旨在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该文件详细描述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定义,涵盖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以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档案管理等内容。文件规定,用人单位需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并依法落实相应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或报告。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的职责,包括制定年度计划并确保所需经费,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选择合适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检查工作,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等。同时,文件强调了

2、对特定情况下的劳动者(如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措施,规定了定期检查的要求及应急检查的情形。此外,文件还阐述了用人单位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后的处理措施,如调离岗位、妥善安置、安排复查或医学观察等。当出现新发生的职业病或疑似病例时,用人单位应及时上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为每位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_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所在单位。这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冶金、化工、建筑等行业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具体来说,凡是涉及粉尘、化学毒物、物理因素(如噪声、振动)、生物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其用人单位均应遵循此办法。该办法不仅适用于企业内部的职业健康管理,也适用于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的所有相关单位。通过实施该办法,可以有效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规范 > 行政法规

copyright@ 2010-2025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