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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令22号《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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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令22号《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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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讲解了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执照申请和颁发程序等。该规定旨在加强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的资格管理,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以保障核设施的安全运行。规定明确了适用于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研究堆和其他反应堆以及核燃料后处理生产设施的操作人员。这些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员或高级操作员执照才能进行相关工作,并且在培训期间需取得临时授权并在有资质的操作人员监护下进行实际操作。此外,文件详细列出了申请操作员执照与高级操作员执照所需的身体条件、学历要求、培训经历及考核成绩等具体条件。对于不同类

2、型的核设施,规定指出了相应的执照申请流程,如核动力厂的操作人员需要先通过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后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材料。同时,规定还规范了申请材料的形式与内容,包括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方式、纸质材料递交途径,以及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要求。技术审查方面,则强调了独立技术支持单位的作用及其审查意见的责任性,最终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是否批准颁发执照的决定,执照有效期为五年,并可申请延续。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适用于民用核设施领域,特别是涉及核动力厂、研究堆以及其他反应堆和核燃料后处理设施的企业和机构。它不仅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操作人员资格管理指导,也为参与控股管理的企业集团提供了遵循标准。此规定的实施对象涵盖了从执照申请、培训到考核的所有环节中涉及到的专业人士,确保每位操作人员都能符合严格的准入标准,从而保障我国民用核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促进核电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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