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 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已经 2006 年 8 月 1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同时废止。局长:李毅中二六年九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则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
3、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和公布本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第五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其他
4、行政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第二章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第七条 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五)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三)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四)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五)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六)主要技术、工艺或
6、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七)安全对策与建议。第九条 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第十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的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