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讲解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程序及管理要求。该办法于2006年8月10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原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办法详细规定了建设项目设立前的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其中,建设项目设立前的安全审查需对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进行论证,并由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审查时,需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和实地核查,最终作出是否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决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该办法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以及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适用范围涵盖了从项目设立前的安全审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旨在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