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大龙机械工程公司“4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2018 年 4 月 15 日下午 2 点 30 分左右,湖北八方鸿运劳务有限公司工人王清(男,59 岁,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人)配合北京市大龙机械工程公司挖掘机司机王卫东(男,48 岁,北京市顺义区人)在顺义仁和镇 05-02-15-2 地块 R2二类居住用地限价商品住房项目 2#住宅楼南侧作业(挖室外电梯基坑)时,不慎被挖掘机挤伤,经顺义区中医院进行抢救无效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指示要及时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石园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有关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导事故
2、调查和协调善后处理工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监察委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一、基本情况(一)工程承发包情况顺义仁和镇 05-02-15-2 地块 R2 二类居住用地限价商品房住房项目;工程总承包方为北京大龙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湖北八方鸿运劳务有限公司,专业分包单位北京市大龙机械工程公司。2017 年 3 月 31 日北京大龙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大龙机械工程公司
3、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北京市大龙机械工程公司负责该项目土方工程的土方开挖及外运,土方回填及回运。2017 年 5 月 15 日北京大龙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八方鸿运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分包范围:该工程 2#楼主体结构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1.北京市大龙机械工程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河南村村委会东 1000 米,法定代表人:张永德,公司类型:全民所有制。经营范围:公路货运;专业承包;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4、项目的经营活动。)2.湖北八方鸿运劳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孝昌县邹岗镇农贸街 162 号,法定代表人:张付华: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建筑材料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二、事故经过2018 年 4 月 15 日下午 2 点 30 分左右,在北京大龙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顺义仁和镇 05-02-15-2 地块 R2 二类居住用地限价房商品住房项目工地,湖北八方鸿运劳务有限公司两名工人配合挖掘机进行施工现场挖室外电梯基坑作业时,施工现场有砖垛影响挖掘机作业,挖掘机司机王卫东要求配合其施工作业的工人王清清理影响施工作业的砖垛,王清清理完砖垛
5、以后未离开作业区域,未与挖掘机械保持安全距离,导致挖掘机后座将王清挤到挖掘机后座与砖垛之间,造成其受伤,经顺义区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伤亡人员基本情况如下:王清,男,59 岁,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人,湖北八方鸿运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工人。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 150 万。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调查人员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查,并查阅了有关资料,对事故的目击者和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分析,查明了事故的原因和性质。(一)事故的直接原因湖北八方鸿运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工人王清违反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操作规程(208):建筑施工工人必须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施工
6、现场的安全生产制度,不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王清清理完砖垛以后未离开作业区域,未与挖掘机械保持安全距离,导致事故发生,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二)事故的间接原因1.北京市大龙机械工程公司对挖掘机司机技术交底不到位,未对施工现场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2.湖北八方鸿运劳务有限公司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导致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违章进行作业。(三)事故的性质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一般机械伤害责任事故。四、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处理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1.湖北八方鸿运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工人王清违反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操作规程(208):建筑施工工人必须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制度,不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王清清理完砖垛以后未离开作业区域未与挖掘机械保持安全距离,导致事故发生,造成其死亡,是事故的直接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