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晋江市陈埭镇西坂村“8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8 月 8 日 14 时 28 分许,晋江市陈埭镇西坂村锦后路95 号厂房发生火灾,造成 7 人当场死亡,1 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有关规定和省、市领导的批示精神,泉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以及晋江市人民政府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人参与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
2、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有关情况(一)失火建筑概况晋江市陈埭镇西坂村锦后路 95 号厂房(业主丁长源),建成于 1998 年,框架结构七层建筑,占地面积约 437.07 平方米,建筑面积约 3668.43 平方米,2004 年至 2006 年间,六层楼顶西北角和七层使用彩钢板加盖铁皮房。经查,该建筑未取得任何土地审批、建设施工及消防审核验收等相关手续。(二)失火建筑内生产经营单位概况事故发生前,该失火建筑分别租与 6 家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中:第一层于 2018 年 3 月
3、左右租与张银土,作为晋江市陈埭镇景辉海绵复合厂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海绵复合加工(使用胶水粘连海绵和布料);第二层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租与徐绍平,作为 PVC 薄膜彩印晶彩格(反光材料)生产加工场所,事故发生时尚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第三层和第五层分别于 2013 年 6 月、2019 年 3 月租与胡方芳,作为晋江方华织造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织带、鞋带、松紧带制造加工;第四层于 2018 年 7 月 4 日租与曾德金,作为陈埭镇雪狼鞋厂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鞋类加工;第六层于2020 年 5 月租与李昌明,作为晋江市陈埭镇辉发织带厂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织带加工销售;第七层于
4、2019 年年初,租与蒋参娥,作为晋江市陈埭镇参娥鞋材商行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鞋材加工(鞋面改色)。(三)失火建筑逃生通道及消防设施情况该失火建筑东、西两侧各建有一部楼梯。其中,东侧楼梯可由第一层直通第七层屋面;西侧楼梯第六层顶部被楼板隔绝无法通往第七层。各层由租户自行配备若干手提式灭火器,并安装智慧用电系统。西侧楼梯处装配有消火栓。第四层安装了简易喷淋系统,但尚未与水源联通,未能起到火灾预警和喷淋作用。(四)失火建筑电梯井施工改造情况为落实晋江市及陈埭镇“土制升降机”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失火建筑业主长丁长源将原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旧电梯拆除,雇佣蒋祖斌实施电梯井道施工改造,约定工程款 1200
5、0元(仅人工费,建筑材料由丁长源自备)。蒋祖斌又以每日300 元的价格雇佣蒋以强协助作业(蒋祖斌、蒋以强日常从事砌墙、抹灰、绑钢筋、浇筑混凝土等建筑施工作业,两人均未取得任何职业资格证书)。电梯井道施工改造作业包括:砌筑电梯井围墙、电梯门洞和浇筑承重圈梁、过梁(其中,砌筑围墙前,需将电梯井道扩展遗留下的钢筋切除)。2020年 8 月 2 日,蒋祖斌和蒋以强开始进场施工,至事故发生前,已完成失火建筑第三层以及底坑工程的施工,事故发生时,正在进行失火建筑第二层的墙面粉刷施工和第四层的钢筋切割作业。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20 年 8 月 8 日 14 时许,蒋祖斌使用电焊机
6、熔断晋江市陈埭镇西坂村锦后路 95 号厂房电梯井第四层楼板外露的钢筋。蒋以强在电梯井第二层粉刷墙面。约 10 分钟后,蒋祖斌透过电梯井道发现第一层电梯井口处有黑色烟雾冒出,于是一边大喊“失火”,一边跑往第一层通知蒋以强。蒋祖斌、蒋以强分别在第一层和第二层试图使用水管从卫生间接水灭火,但因水压低、火势大,未能成功。二人遂退出火场逃生。事故发生时,失火建筑第一层没有人员在现场作业,第二层处于停产状态。在第四层作业的曾德金、阳爱桃、曾坤龙、曾轩(曾德金和阳爱桃之子)、李顶春、李彩珍、周友艳闻讯急忙下楼逃生;在第三层仓库上班的沈龙生、王维木、刘忠海和在五层作业的沈凤玉、廖林程、胡门生、李小英、杨尚禄、胡庚香、胡立林(胡门生和李小英之子)发现火情后,也赶紧沿楼梯下楼逃生;在第六层作业的李昌明、宋动奎、万倩、杨雄普、许明才、许帆(许明才之子)及董飞飞被困火场,未能及时逃生。其中,李昌明、万倩、董飞飞死于第六层西侧楼梯间顶部尽端的储藏间内,宋动奎死于第六层西侧楼梯口,许明才、许帆死于第六层车间内,杨雄普跳楼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在第七层作业的李志西、蒋参娥夫妻及其 3 名子女李仕耀、李仕烨、李雨欣